貨物運到期限從承運人承運貨物的次日起,按下列規定計算:
(1)貨物發送期間為1日。
(2)貨物運輸期間:每250運價公里或其未滿為1日;按快運辦理的整車貨物每500運價公里或其未滿為1日。
(3)整車分卸貨物每增加一個分卸站,另加1日。
(4)準、米軌間直通運輸的整車貨物,另加1日。
(5)特殊作業時間:
a、需要中途加冰的貨物,每加冰一次,另加1日。
b、運價里程超過250運價公里的零擔貨物和1噸、5噸型集裝箱貨物,另加2日;超過1000公里加3日。
c、一件貨物重量超過2噸,體積超過3立方米或長度超過9米的零擔貨物及零擔危險貨物另加2日。
一般來說,鐵路貨物的運到期限,起碼天數為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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