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撤銷和合同解除都是和圍繞合同進行的相關行為,二者在法律上有什么區別呢?今天我們就從發生的原因和適用范圍等幾個方面來說明它們的區別。
1、發生原因不同
從發生原因來看,合同撤銷權的發生一般是基于法律的規定,根據《合同法》第54條之規定,引起合同撤銷的原因是: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乘人之危情形下所訂立的合同;而合同解除權的發生,既有法律的規定,又有當事人的約定,《合同法》第93條、第94條的規定即是。
2、適用范圍不同
從適用范圍來看,合同的解除主要適用于合同關系;而合同的撤銷不僅可以適用于合同,對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不管其是否已成立為合同,均可予以撤銷。
3、合同關系的消滅不同
從合同關系的消滅來看,合同的撤銷必須由撤銷權人提出,由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確認;而合同的解除則可以通過當事人協商或一方行使解除權而達到目的,不必經過仲裁機關或人民法院裁決。
4、發生的效力不同
從發生的效力看,合同的撤銷都有溯及力,《合同法》第58條規定,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而合同的解除要根據合同的履行情況和合同的性質及當事人的意愿來決定合同被解除后是否具有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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