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鏈接一:楊某承運沈陽至濟南的長途大客車,經常會幫捎貨物掙點托運費。2007年5月21日,沈陽一家通訊公司讓他幫捎三件貨物,并交納運費160元。誰知,在運輸過程中,該批物品其中兩件丟失。案發后,雖經報案,但至今尚未偵破。通訊公司稱,丟失的兩件貨物里面全是手機,其中有三星牌W579型30部,諾基亞N1315型15部,總共價值187250元。通訊公司認為,楊某運丟貨物,應按價賠償。但楊某稱,雙方在辦理托運業務時,并未簽訂運輸合同,只是進行了口頭交接。通訊公司并未告知里面裝的是貴重物品,更沒說是價值近20萬元的手機,否則他也不能只收160元運費。即使賠償,也不能按價賠償,應按照未保價運輸的普通貨物賠償責任限額來計算賠償數額。法庭審理時,因通訊公司所舉證據不足以證明丟失的是手機,應承擔舉證不利的訴訟后果,市法院判決駁回通訊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例鏈接二:天津市北辰區的王女士在外環線引河立交橋附近經營一家配貨中心。2008年2月18日11時,兩名男子駕駛一輛山東牌照大貨車停在配貨中心門前,稱可幫忙配送貨物。兩名男子掏出身份證、駕駛證和行車證讓王女士查驗,證件顯示一男子叫劉華強,山東省無棣縣人。之后,王女士與他們簽訂托運42輛電動自行車的運輸合同。當日下午,兩名男子把電動自行車裝車后,駕車離去。一個星期后,王女士接到電動車廠的電話稱對方未收到貨。王女士與兩名外地男子聯系,發現他們的手機已停機。王女士遂拿著運輸合同到公安北辰分局經偵支隊報案。警方接警后,當即指派專案民警趕赴男子原籍調查。在當地警方配合下,民警對名叫劉華強的男子核查身份,發現他所使用的身份證是偽造的。
案例鏈接三:小顧在江蘇徐州讀書,幾個月前新買了電腦,顯示器花了1400元,主機花了2400元,一共3800元錢,“過暑假了,我想把電腦拿回家里來,再說,電腦買后,爸媽都還沒看過,也 讓他們看一下。”于是,7月6日,當時還在徐州的小顧,讓位于徐州“天天快遞”在學校分設的點來寄送自己的電腦。但是7月12日,當他在紹興收到快遞件時,卻發現主機沒了,只剩下顯示器。為此,小顧向“天天快遞”詢問有關自己寄送的物品為何“只送達了一半”。他跟當時接單子的業務員反映時,卻被該業務員私下告知:“快遞員收了物品拿了錢跑掉了,而我的電腦可能也由此遭殃了。”小顧說,這意味著自己的電腦是“有去無回”了。小顧告訴記者,之后,自己的電腦被當作“遺失”,由徐州的“天天快遞”向總部反映,但是到現在都沒有任何結果。
類似以上三個案例現象,在物流行業屢見不鮮。特別是在全球經濟發展陷入困境的時期,各種意想不到的問題都會發生, “飛車”、“飛貨”甚至是劫車劫貨等事件會大量出現。
那么如何防范配貨詐騙、防止貨物丟失呢?給廣大貨主和物流企業的從業人員們幾點提醒:
1、辦理貨運業務,應與有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的正規物流企業合作;
2、簽訂貨物運輸合同時應當提供準確的貨物名稱、性質、重量、數量、收貨地點、收貨人等有關情況,約定貨物出現丟失、缺損等意外情況的相關責任和賠償額度。
3、對陌生車輛一定要使用公安部身份核查系統對司機的身份信息進行核查,當其身份與公安部身份核查結果一致時才能合作。
4、托運貴重物品要主動參保,一旦發生貨損貨差,可通過保價賠付維護自己的利益,必要時應押運。
5、盡可能與能提供貨運跟蹤管理系統的物流企業合作,對貨物位置及狀態進行跟蹤,并能對物流服務方的誠信及服務作出公開評價,維護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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