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自愿解散:
公司的解散有強制解散和自愿解散兩種形式。自愿解散又稱為任意解散,是指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股東會的決議而自動解散公司。這主要是基于公司自己的要求而自愿進行的解散。
公司解散后,在清算完結前,法人資格仍視為存續,但其權利能力受到嚴格的限制,僅限于在清算范圍內活動,不得再進行新的營業行為;公司的代表機關和代表人的權限自公司清算組成立之日起終止,由清算人代表公司進行清算行為。
自愿解散的原因: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愿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事由出現時。
2、公司股東會決議解散。須股東會特別決議,即由2/3以上的表決權通過。
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有其特殊性,表現為:
這里的解散只是合并或分立的附屬后果,公司的組織機構和營業在一定情況下會繼續保留;
不需要經過清算程序;
公司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公司或分立公司繼受,而不是消滅。合并、分立解散不實行清算的原因,主要在于合并、分立實行債權債務的概括承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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