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辦法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機動車駕駛證
第三章 申請、考試、發(fā)證
第四章 審驗、換證、注銷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機動車駕駛證和駕駛員的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有關(guān)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道路上駕駛民用機動車輛的人員,須依照本辦法申請領(lǐng)取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全國有效。
第三條 本辦法由地〔市)以上公安機關(guān)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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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機動車駕駛證
第四條 機動車駕駛證分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以下簡稱駕駛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學習駕駛證(以下簡稱學習駕駛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臨時駕駛證(以下簡稱臨時駕駛證)。
第五條 機動車駕駛證記載持證人的身份證件號碼、姓名、性別、出生日期、長期住址、國籍、準駕(學)車型代號、初次領(lǐng)證日期、有效期和管理記錄,并有發(fā)證機關(guān)印章、檔案編號和持證人的照片。臨時駕駛證還應記載有效區(qū)間。機動車駕駛證式樣由公安部規(guī)定。
第六條 準駕車型代號表示的車輛及準予駕駛的其他車輛為:
準駕車型代號表示的車輛 準予駕駛的其他車輛的代號
A大型客車 B、C、G、H、J、M、Q
B大型貨車C、G、H、J、M、Q
C小型汽車C、H、J、Q
D三輪摩托車E、F、L
E二輪摩托車F
F輕便摩托車
G大型拖拉機H
H小型拖拉機
K手扶拖拉機
L三輪農(nóng)用運輸車
J四輪農(nóng)用運輸車G、H
M輪式自行專用機械車
N無軌電車
P有軌電車
Q電瓶車
第七條 駕駛證有效期六年。初次領(lǐng)取的駕駛證第一年為實習期;學習駕駛證有效期為二年;臨時駕駛證有效期不超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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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申請、考試、發(fā)證
第八條 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向長期居住地車輛管理所提出申請。在暫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可向暫住地車輛管理所申請。
第九條 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身體條件:
(一)申請大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駕駛證的,身高不低于155厘米,申請其他車型駕駛證的,身高不低于150厘米;
(二)兩眼視力不低于標準視力表0.7或?qū)?shù)視力表4.9(允許矯正);
(三)無赤綠色盲;
(四)兩耳分別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別聲源方向;
(五)四肢、軀干、頸部運動能力正常。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一)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及生理缺陷的;
(二)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兩年的;
(三)在吊扣機動車駕駛證期間的;
(四)己持有機動車駕駛證的(申請增駕的除外)。
第十一條 初次申請學習駕駛證的年齡:
(一)申請大型客車、無軌電車學習駕駛證為21至45 周歲;
(二)申請大型貨車學習駕駛證為18至50周歲;
(三)申請其他車型學習駕駛證為18至60周歲。
第十二條 需要學習駕駛機動車的,應當申請學習駕駛證。申請時應當履行下列手續(xù):
(一)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
(二)交驗身份證件(居民身份證、護照等),在暫住地申請的還應交驗暫住證(暫住期為一年以上),外國(地區(qū))人還應交驗居留證件(居留期為一年以上);
(三)初次申請大型客車學習駕駛證的,由省級車輛管理所按公安部規(guī)定審批;
(四)接受身體檢查。
車輛管理所對符合規(guī)定的,考試交通法規(guī)與相關(guān)知識合格后,核發(fā)學習駕駛證。對持學習駕駛證并掌握駕駛技能的,經(jīng)考試合格后,核發(fā)駕駛證。
第十三條 持有駕駛證需要增加準駕車型的,應當申請學習駕駛證。申請時應當履行下列手續(xù):
(一)填寫《增駕申請表》;
(二)交驗駕駛證;
(三)申請增駕大型客車、無軌電車的,須具有三年以上安全駕駛大型貨車的經(jīng)歷。車輛管理所對符合規(guī)定的,增發(fā)學習駕駛證。對持增駕學習駕駛證并掌握駕駛技能的,經(jīng)考試合格后,換發(fā)駕駛證。
第十四條 持有軍隊、武裝警察部隊駕駛證的,可以申請駕駛證。申請時應當履行下列手續(xù):
(一)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
(二)復員、轉(zhuǎn)業(yè)、退伍人員交驗居民身份證和復員、轉(zhuǎn)業(yè)、退伍證明;
(三)現(xiàn)役軍人交驗軍人身份證件和省軍區(qū)以上證明;
(四)交驗軍隊、武裝警察部隊駕駛證;
(五)接受身體檢查。 車輛管理所對符合規(guī)定的,經(jīng)考試合格后,核發(fā)駕駛證。
第十五條 持有外國或香港、澳門、臺灣地區(qū)駕駛證或國際駕駛證并在境外連續(xù)居留六個月以上的中國公民,可以申請駕駛證。申請時應當履行下列手續(xù):
(一)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
(二)交驗居民身份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
(三)交驗外國或香港、澳門、臺灣地區(qū)駕駛證或國際駕駛證;
(四)接受身體檢查。
車輛管理所對符合規(guī)定的,經(jīng)考試合格后,核發(fā)駕駛證。
第十六條 持有外國或香港、澳門、臺灣地區(qū)駕駛證或國際駕駛證的外國(地區(qū))人,可以分別申請駕駛證或臨時駕駛證。申請時應當履行下列手續(xù):
(一)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
(二)交驗護照等入境身份證件;
(三)交驗居留證件(申請駕駛證居留期為一年以上,申請臨時駕駛證居留期為二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四)交驗外國或香港、澳門、臺灣地區(qū)駕駛證或國際駕駛證;
(五)接受身體檢查。
車輛管理所對符合規(guī)定的,經(jīng)考試合格后,分別核發(fā)駕駛證或臨時駕駛證。
第十七條 關(guān)于考試科目的規(guī)定。
(一)考試科目為:交通法規(guī)與相關(guān)知識、場地駕駛、道路駕駛。
(二)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及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應按照《考試科目表》(附件一)的科目進行考試。
(三)持外國或香港、澳門、臺灣地區(qū)駕駛證或國際駕駛證的,考試交通法規(guī)與相關(guān)知識、道路駕駛。 駕駛經(jīng)歷三年以上的,免道路駕駛考試。
(四)持軍隊、武裝警察部隊駕駛證的,考試科目為道路駕駛。
持有軍隊、武裝警察部隊小型乘座車.摩托車駕駛證三年以上的,免道路駕駛考試。
第十八條 考試的內(nèi)容、方法、合格標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考試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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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審驗、換證、注銷
第十九條 車輛管理所應對持證人按以下期限進行審驗, 審驗時進行身體檢查, 審核違章、事故是否處理結(jié)束。對審驗合格的, 在駕駛證上按規(guī)定格式簽章或記載。持未記載審驗合格的駕駛證不具備駕駛資格。
(一)對持有準駕車型A、B、N、P駕駛證的、持有準駕車型C駕駛證從事營業(yè)性運輸?shù)暮湍挲g超過60周歲的,每年審驗一次;
(二)對持有其他準駕車型駕駛證的,兩年審驗一次,免身體檢查。
第二十條 對年齡超過60周歲的,注銷準駕車型A、B、N、P。
第二十一條 車輛管理所對在外地因故不能返回接受審驗的,可委托外地車輛管理所代審。
第二十二條 駕駛證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nèi),持證人應當?shù)杰囕v管理所換證。車輛管理所應結(jié)合審驗對持證人進行身體檢查、審核違章、事故是否處理結(jié)束,對審核合格的,
應換發(fā)駕駛證。 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換證的, 應當事先申請?zhí)崆盎蜓悠趽Q證, 事先未申請并超過有效期換證的, 依法處罰后予以換證。
持證人在換證期間, 有義務接受交通法規(guī)教育。
第二十三條 持證人在暫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自愿決定是否在暫住地申請換發(fā)駕駛證。暫住地車輛管理所對申請人的駕駛證、駕駛證登記資料和暫住證審該后,換發(fā)駕駛證。
第二十四條 全國統(tǒng)一的駕駛證登記資料為《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附件二)和機動車駕駛證登記項目(附件三)。
第二十五條 對持證人發(fā)生交通事故或違章的,實行記分管理,并在駕駛證或駕駛證登記資料中記載。對超過違章、事故記錄分數(shù)規(guī)定的,依法分別進行交通法規(guī)教育、考試和處罰。
第二十六條 機動車駕駛證遺失、損毀,應當向原發(fā)證機關(guān)書面申報原因并登報聲明, 30天后, 由車輛管理所審核補發(fā)新證。
第二十七條 車輛管理所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注銷機動車駕駛證并在登記資料中注明:
(一)持證人死亡的;
(二)身體條件發(fā)生變化,不適合駕駛機動車的;
(三)超過換證時限一年以上的;
(四)涂改、冒領(lǐng)機動車駕駛證的;
(五)無正當理由,超過三個月不接受違章或事故處理的;
(六)持有兩個以上駕駛證的;
(七)年齡超過70周歲的;
(八)本人或監(jiān)護人提出注銷申請的。
第二十八條 吊銷和注銷的機動車駕駛證,登記資料保留兩年后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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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國家之間對駕駛證有互相認可協(xié)議的, 按協(xié)議辦理。 經(jīng)國家主管部門批準, 臨時入境舉辦有組織的駕駛車輛的活動(汽車、摩托車比賽、旅游等), 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或由其委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 組織有關(guān)車輛管理所核發(fā)臨時駕駛證。
第三十條 駕駛證持有人從事道路駕駛教練的,應持有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五年以上。
第三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證管理的印章、證表式樣,由公安部統(tǒng)一制訂。
第三十二條 收費項目和標準,按國家有關(guān)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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