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則太保無照新車拒賠案在社會上引起軒然大波。盡管這一賠案還沒有定論,但已在社會各界展開大討論:無照承保、出險又因無照拒賠前后自相矛盾,無照出險拒賠仍收保費、計入保險期限不合情理……諸多新車承保理賠中的漏洞也由此浮出水面。
■案件回顧:
昆明車主龔先生買了一輛60多萬元的工程車,并花了1萬多元買了足額商業車險。工程車的落戶手續要一個月完成,不料新車在到手的第28天出了意外,導致他人死亡。地方法院判決龔先生承擔死者的各項賠償金27萬元。
此時車子的臨時號牌已經過期。車險保單上注明,保險期限為2010年3月15日20時起,到2011年3月15日20時止。龔先生的車出事故的日期是2010年4月18日,在保險有效期限內。保險公司以車子“沒有上正式牌照”為由拒賠,龔先生將該保險公司告上法庭。法院認為保險有效,判決被告保險公司支付原告龔先生保險賠償金25萬余元。
承保漏洞
無照承保,出險因無照拒賠,承保前后自相矛盾。
通常而言,車主購買新車時,在領取牌照之前就需要辦理交強險。保險公司的主張是,在辦理交強險的同時一并支付保費辦理商業車險,在商業險繳費的次日起保單生效。也就是說,從投保次日凌晨開始計算保險期限。
同時,保險公司又依照慣例認定“保險車輛須有合法的行駛證件及號牌,并經檢驗合格,否則保單無效”。
如此看來,保險公司在承保時僅在保單記載新車發動機號、車架號(多數沒有載明車牌號),保單就已經生效,而認定保單有效的前提條件之一卻是具有合法的號牌。對此,保險律師認為,這種前后矛盾的操作方式,必然導致后期理賠的糾紛,并質疑保險公司給無牌照新車承保的目的在于攬客戶卻不計后果。
國家行政學院保險法實務專家劉銳指出,新車沒有牌照期間出險,保險公司承擔或不承擔保險責任都沒有問題,只要雙方協商同意即可,但保險公司明知新車沒有牌照,且沒有牌照就不承擔保險責任,還要承保,后期出險又以沒有牌照為理由拒絕賠付,并沒有道理。
條款漏洞
無牌照時也算保險期限,合同條款有瑕疵。
在生效的商業車險保單條款中,均載明以下除外責任。
例如,保險合同中通常都會出現:“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保險機動車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并詳細說明,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機動車沒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號牌,或臨時號牌或臨時移動證,或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保險公司不賠付(另有書面約定除外)。
保險律師指出,上述規定與《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一脈相承。“《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沒有依法取得號牌的機動車輛禁止上路行駛,這種車輛上路行駛是違法的。”沒有合法號牌的車輛發生事故不賠是保險參與和發揮社會管理功能的具體體現。只有不賠,才能敦促被保人及時上牌,依法上路行駛。
不過,有法律界人士認為,無牌照新車出險保險公司不負責賠付是合理的,但這期間不應該收取保費,不應該將新車無牌照期間劃入保險責任期限。
“如果說沒有牌照不承擔責任,在上牌照之前,保險公司不應當起算保險期間,不應當收取保險費。”劉銳表示。對于保險公司收取保費卻不承擔保險責任的,北京中高盛律師事務所保險專業律師李濱則認為,保險期間也應該相應推遲,并將這一條寫在保險合同條款中。
管理漏洞
客服人員認定“無照也賠”,有意擴大保險責任。
記者致電多家保險公司客服人員,在回答“無照出險能否賠付”時,均給出了肯定的答案,即客服人員認為除了盜搶險無照不賠外,其他險種均可賠付。保險公司客服人員給出的答案顯然與保單條款相悖。
對此,保險公司車險負責人解釋,客服人員并非專業車險顧問。這恰恰是自曝保險公司的管理培訓存在重大漏洞。
多數車主質疑,客服人員就是為客戶解決各種疑難問題的,不專業怎能上崗服務。保險律師認為,這反映出保險公司的培訓并不到位,有的客服人員為了促成簽單,意擴大保險責任,有誤導之嫌。
除了客服人員擴大保險責任外,在車主承保前鮮有保險公司及營銷人員對“無照”問題做出明確的解釋。中國消費者協會人士認為,投保前沒有明確的說明,對條款沒有合理的解釋,對無照上路的后果沒有交待,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如果說明了,但保險公司約定的保險期限與實現承擔的風險期限不一致,則是侵犯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
另一種聲音
北京中高盛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濱:
無照新車出險拒賠誰之過?
沒有合法號牌的車輛上路,事故風險明顯增加。被保險人在按照有合法牌照車輛的風險程度繳納保險費,反而要求保險公司承擔如此高風險責任,對保險公司而言顯然不公平。
保險公司收取保險費,并約定了保險有效期。不過,保險公司很可能在新車上臨時牌照之前或臨時牌照與正式牌照更換期間出現不承擔責任的現實,但在合同條款中,對于此種情況如何處理保險合同卻沒有給出答案,這顯然是該保險合同的瑕疵。
在訂立保險合同的過程中,保險公司明知該車輛沒有取得正式牌照卻給予承保,似乎保險公司只收錢不承擔責任。事實上,車輛先取得臨時號牌,而配備臨時牌照的車輛是可以上路行駛的,保險合同也約定此期間保險公司是承擔保險責任的。而在通常情況下,在臨時號牌的有效期內,車主完全可以辦理完畢正式牌照手續。
車主欲獲得政策優惠而遲延上牌時間無可厚非,但不可忽視的是,超過臨時牌照有效期后上路是違法的,保險條款中也約定了保險公司不承擔責任。在此種情況下,車主冒險違法上路,既想獲得政策優惠,還要違法上路行駛作業,這說明車主不守規則,冒險的后果當然要由車主自己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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