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收購是一種收購方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同被收購公司的股票持有人以協議方式進行股權轉讓的收購。要約收購是指收購人向被收購的公司發出收購的公告,待被收購上市公司確認后,方可實行收購行為。這兩種收購有什么區別呢?
根據《證券法》的有關規定,要約收購與協議收購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要約收購只能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進行,協議收購則可以在證券交易所場外通過協議轉讓股份的方式進行。
2、《證券法》雖然未對要約收購與協議收購所收購的股份類型作出明確規定,但依據現時上市公司收購的實際情況并結合《證券法》的有關規定,要約收購的股份一般是可流通的普通股,而協議收購的股份一般是非流通股(包括國有股和法人股)。
3、由于協議收購是收購者與目標公司的控股股東或大股東本著友好協商的態度訂立合同收購股份以實現公司控制權的轉移,所以協議收購通常為善意收購;要約收購的對象是目標公司全體股東持有的股份,自然不需要征得目標公司經營者的同意,因此要約收購多為敵意收購所采用。
4、要約收購主要發生在目標公司股權較為分散,公司的控制權與股東分離的情況下;協議收購則多發生在目標公司股權比較集中,存在控股股東的情況下,收購人可通過協議方式實現控制權的轉讓。
5、要約收購在收購人持有上市公司發行在外的股份達到30%時,若繼續收購,就須向被收購公司的全體股東發出收購要約,做出股份出售承諾的股東則與收購人產生合同關系;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達到90%以上時,收購人負有強制性要約收購的義務。而協議收購是建立在雙方依法成立的股權轉讓合同基礎上的,不具有強制性。
以上就是關于企業收購的兩種方式協議收購和要約收購區別所在,可以供大家進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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