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創始人失去控制權,對于創業者來說是非常可怕的事情,如何避免公司上市后失去公司控制權,本文列舉六大方法,教創業者保護自己的利益。
1、一致行動人協議
“一致行動人協議”指投資者通過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與其他投資者共同擴大其所能夠支配的一個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數量的行為。當公司無控股股東,也沒有實際控制人,大股東可以和其他股東簽署一致行動人協議,保證自己對公司的控制力。
2、定向增發
定向增發是指上市公司向符合條件的少數特定投資者非公開發行股份的行為,對于控股比例較低的大股東而言,通過定向增發可進一步強化對公司的控制力。而且當公司估值尚處于較低位置時,大股東此時采取定向增發能獲得更多的股份,從未來減持的角度考慮也更為有利。對于新三板股本太少的公司,可以通過巧妙地運用定向增發,一方面實現對外融資功能,一方面保證大股東對企業的控股權。
3、資產重組
“資產重組”是指企業資產的擁有者、控制者與企業外部的經濟主體進行的,對企業資產的分布狀態進行重新組合、調整、配置的過程,或對設在企業資產上的權利進行重新配置的過程。如何通過資產重組保證大股東對公司的控制權,舉例來說,當大股東在A公司所掌握的股權較低時,可以與另一家自己控制的B公司進行資產重組,可以對B公司發行股份,由B公司持有A公司的股份,由于大股東本身持有A公司股份,同時也是B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那么大股東便增強了對A公司的控制權。
4、管理層收購(MBO)
“管理層收購”指公司的管理者與經理層利用所融資本對公司股份的購買,以實現對公司所有權結構、控制權結構和資產結構的改變,實現管理者以所有者和經營者合一的身份主導重組公司,進而獲得產權預期收益的一種收購行為。管理層收購可以激勵內部人員積極性、降低代理成本、改善企業經營狀況。
5、修訂公司章程
“修訂公司章程”指大股東通過修改公司章程來增加外部競爭者收購難度和時間成本,進而確保自身的實際控制權。例如,在公司章程中對股東的界定增加“連續持股時間需要達到12個月以上才有提案權和投票權”等限制,限制新增股東的提案權與投票權,從而減低敵意收購的風險。
6、雙層股權結構
“雙層股權結構”主要適用于允許“同股不同權”的一些境外市場。在這種股權結構下,企業可以發行具有不同程度表決權的兩類股票,因而創始人和管理層可以獲得比采用“同股同權”這種股權結構下更多的表決權,從而使其他機構投資和投資者更難掌管公司決策權。例如,當企業上市后,可以將股票分為A、B兩類,向外部投資人公開發行A類股,每股只有1票的投票權,管理階層手上的B類股卻能投10票。這種股權結構可以讓管理層放心大膽地出擊,不用擔心會被辭退或面臨敵意收購。因為,即使持有約三分之一B類股的創辦人以及重要內部人就算失去多數股權,也能持續掌控公司的命運。
如果要推行雙層股權結構,應該選擇合適對象先行試點。新三板創新型企業、高科技企業多,且實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參與者主要是機構投資者或高凈值的個人投資者,這些投資者與公司創始人的博弈能力較強,在某種程度上更接近推行雙層股權結構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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