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國內公司上市條件
一、基本條件: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已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
3、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
4、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1000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于1000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5%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滿足上述條件可向國務院證券管理審核部門及交易所申請上市。
B.三個市場公司上市條件對比
一、國內主板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的主要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有關條件與具體要求如下:
1、主體資格:A股發行主體應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經國務院批準,有限責任公司在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可以公開發行股票。
2、公司治理:發行人已經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發行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已經了解與股票發行上市有關的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
3、獨立性:應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資產應當完整;人員、財務、機構以及業務必須獨立。
4、同業競爭: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同業競爭;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后,也不會產生同業競爭。
5、關聯交易: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應完整披露關聯方關系并按重要性原則恰當披露關聯交易,關聯交易價格公允,不存在通過關聯交易操縱利潤的情形。
6、財務要求:發行前三年的累計凈利潤超過3000萬人民幣;發行前三年累計凈經營性現金流超過5000萬人民幣或累計營業收入超過3億元;無形資產與凈資產比例不超過20%;過去三年的財務報告中無虛假記載。
7、股本及公眾持股:發行前不少于3000萬股;上市股份公司股本總額不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公眾持股至少為25%;如果發行時股份總數超過4億股,發行比例可以降低,但不得低于10%;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8、其他要求:發行人最近三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發行人的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最近三年內不得有重大違法行為。
二、中小板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的財務與股本條件(其它條件參見主板要求,下同):
1、股本條件:
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3000萬元;發行后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
2、財務條件:
最近3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
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或者最近3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3億元;
最近一期末無形資產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于20%;
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三、創業板上市的財務及股本條件:
1、股本條件:
IPO后總股本不得少于3000萬元。
2、財務條件:
發行人應當主要經營一種業務;
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于1000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于500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于5000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于30%;
發行前凈資產不少于2000萬元
(附注:無“無形資產占凈資產的比例”的有關規定)
C. 各國市場企業上市條件比較
2009 年3 月31 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布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并將于 5 月 1日起正式實施。
2009年 5月8日《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征求意見稿)》正式公布后,我國的資本市場反響激烈。
2009年 5月14 日正式發布關于修改《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和《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的決定,將于6 月 14 日實施。這兩個辦法的修改是創業板市場制度完善的重要一步。
中國大陸主板與創業板上市比較
比較項目 |
主 板 |
創 業 板 |
營業記錄 |
須具備三年業務紀錄,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 3 年以上(有限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可連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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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具備三年業務紀錄,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 3 年以上(有限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可連續計算) |
主體資格 |
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
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
企業的保薦期限 |
上市以后當年的剩余期限加上兩個獨立會計年度
無發行人利潤下降將被監管的規定 |
保薦人在發行人上市后三個會計年度內履行持續督導責任
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持續督導的期間也較主板延長一年至兩年
發行人上市當年營業利潤比上年下滑50%以上的,將對相關保薦代表人采取相應監管措施 |
盈利能力 |
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 3000萬元。 |
1、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于 1000萬元且持續增長。
2、最近 1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于500萬元,最近 1年營業收入不少于 500萬元,最近 2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于30%。 |
①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②為選擇性標準,符合其中一條即可 |
股本總額 |
發行前不少于 3000萬元 |
發行后不少于 3000萬元 |
最近一期末凈資產 |
無最低要求 |
不少于 2000萬元 |
現金流、營業收入 |
最近 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 5000萬元,或最近 3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 3億元。 |
按照第二項盈利能力要求,最近 1年營業收入不少于 5000萬元,最近 2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于 30%。 |
業務、管理層及實際控制人的持續要求 |
近3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更。 |
最近 2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更。 |
主營業務 |
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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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經營一種業務,且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保政策。 |
公司治理 |
要求建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制度。
最近 3 年內沒有發生重大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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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建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審計委員會制度。
最近 2年內未發生重大變化 |
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監管要求 |
無相關規定。 |
1、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對招股說明書出具確認意見,并簽名、蓋章;
2、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不存在未經法定機關核準,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處于持續狀態的情形。 |
保薦人對發行人成長性的核查要求 |
無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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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薦人應當對發行人的成長性進行盡職調查和審慎判斷并出具專項意見。發行人為自主創新企業的,還應當在專項意見中說明發行人的自主創新能力。 |
投資風險提示要求 |
無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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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應當在招股說明書顯要位置作如下提示:“本次股票發行后擬在創業板市場上市,該市場具有較高的投資風險。創業板公司具有業績不穩定、經營風險高、退市風險大等特點,投資者面臨較大的市場風險。投資者應充分了解創業板市場的投資風險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風險因素,審慎作出投資決定。” |
同業競爭 |
發行人的業務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同業競爭。 |
發行人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同業競爭,以及嚴重影響公司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 |
招股說明書編制 |
應當編制招股說明書摘要 |
不要求發行人編制招股說明書摘要 |
募集資金用
途 |
應當有明確的使用方向,原則上用于主營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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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募集資金應當用于主營業務,并有明確的用途。募集資金數額和投資項目應當與發行人現有生產經營規模、財務狀況、技術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適應。 |
發審委構成 |
設主板發行審核委員會,2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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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創業板發行審核委員會,加大行業專家委員的比例,委員與主板發審委委員不互相兼任。 |
初審征求意 |
見征求省級人民政府、國家發改委意見 |
無 |
項目 |
香港主板 |
香港創業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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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具備三年業務記錄,發行人最近三年主要業務和管理層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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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利測試:過去三年純利總額達5,000萬港元,其中最近年度須超過2,000萬港元,另外前兩年的純利合計須達3,000萬港元;
市值/收益/現金流量測試:上市時市值至少為20億港元;經審計的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凈利潤至少為5億港元;新申請人前3個會計年度年現金流入合計至少1億港元;
市值/收益測試:上市時市值至少為40億港元;經審計的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凈利潤至少為5億港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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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于上市時至少必須達到3000萬港元且須占已發行股本 的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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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具體規定,但實際上在上市時不得少于4600萬港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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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機制相對成熟,監管制度和監管力度較強,政府的監管手段結合市場的力量對上市公司構成極大的約束,監管層和公眾投資者對上市公司的不規范問題則反應比較突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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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新加坡主板 |
新加坡創業板 |
實收資本 |
無具體要求 |
無具體要求 |
營運記錄 |
須具備三年業務記錄,發行人最近三年主要業務和管理層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采用美國會計準則或新加坡準則 |
有三年或以上連續、活躍的經營紀錄,所持業務在新加坡的公司,須有兩名獨立董事;業務不在新加坡的控股公司,有兩名常住新加坡的獨立董事,一位全職在新加坡的執行董事,并且每季開一次會議。 |
盈利要求 |
過去三年稅前利潤750萬新元,每年至少100萬新元,或最近兩年累計稅前盈利1000萬元新幣(1新元約等于5元人民幣)。 |
并不要求一定有盈利,但會計師報告不能有重大保留意見,有效期為6個月 |
最低公眾持股量 |
25%股票至少有一千名股東持有,大于3億新幣比例減至10% |
公眾持股至少為50萬股或發行繳足股本的15%(以高者為準),至少500個公眾股東 |
最低市值 |
8000萬新幣 |
無具體要求 |
證券市場監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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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信息披露,買賣風險自擔 |
項目 |
美國主板 |
美國創業板 |
實收資本 |
無具體要求 |
有盈利的企業資產凈值要求在400萬美元以上,無盈利企業資產凈值要求在1200萬美元以上 |
營運記錄 |
須具備三年業務記錄,發行人最近三年主要業務和管理層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采用美國會計準則 |
有盈利的企業經營年限沒有要求,無盈利的企業經營年限要在三年以上 |
盈利要求 |
三年盈利,每年稅前收益200萬美元,最近一年稅前收益為250萬美元;
或三年累計稅前收益650萬美與,最近一年450萬美元;
或最近一年總市值不低于5億美元的公司且收入達到2億美元的公司,三年總收益合計2500萬美元。 |
要求有盈利的企業以最新的財政年度或者前三年中兩個會計年度凈收入40萬美元;對無盈利的企業沒有凈收入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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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公眾持股量 |
社會公眾持有的股票數目不少于250萬股;有100股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于5000名 |
25%以上,有盈利的企業公眾的持股要在50萬股以上,無盈利企業公眾持股要在100萬股以上;有盈利的企業公眾持股量在50萬股至100萬股的,股東人數要求在800人以上;公眾持股多于100萬股的,股東人數要求在400人以上。無盈利的企業股東人數要求在400人以上。 |
最低市值 |
1億美元 |
無要求 |
證券市場監管 |
其機制比較成熟,監管制度和監管力度較強,市場化程度高,政府的監管手段結合市場的力量對上市公司構成極大的約束,一旦上市公司出現違法違規,處罰嚴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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