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1998]502號文件 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統一全國汽車運價計算辦法,正確執行《價格法》和國家物價政策,促進汽車運輸事業發展,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是計算汽車運費的依據。凡參與營業性汽車運輸活動的經營者、旅客、托運人,均應遵守本規則。
第三條 本規則規定的汽車運價包括:汽車貨物運價、汽車旅客運價。
第四條 各級主管部門在制定和調整汽車運價時,應遵循價值規律,反映運輸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關系,根據不同運輸條件實行差別運價,合理確定汽車運輸內部的比價關系,并考慮與其他運輸方式的比價關系。出入境汽車客貨運價的制定和調整還應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則。
第二章 貨物運價
第一節 計價標準
第五條 計費重量
一、計量單位
(一)整批貨物運輸以噸為單位。
(二)零擔貨物運輸以千克為單位。
(三)集裝箱運輸以箱為單位。
二、重量確定
(一)一般貨物:無論整批、零擔貨物,計費重量均按毛重計算。
整批貨物噸以下計至100千克,尾數不足100千克的,四舍五入。
零擔貨物起碼計費重量為1千克。重量在1千克以上,尾數不足1千克的,四舍五入。
(二)輕泡貨物:指每立方米重量不足333千克的貨物。
裝運整批輕泡貨物的高度、長度、寬度,以不超過有關道路交通安全規定為限度,按車輛標記噸位計算重量。
零擔運輸輕泡貨物以貨物包裝最長、最寬、最高部位尺寸計算體積,按每立方米折合333千克計算重量。
(三)包車運輸按車輛的標記噸位計算。
(四)貨物重量一般以起運地過磅為準。起運地不能或不便過磅的貨物,由承托運雙方協商確定計費重量。
(五)散裝貨物,如磚、瓦、砂、石、土、礦石、木材等,按體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統一規定重量換算標準計算重量。
第六條 計費里程
一、里程單位
貨物運輸計費里程以千米為單位,尾數不足1千米的,進整為1千米。
二、里程確定
(一)貨物運輸的營運里程,按交通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核定、頒發的《營運里程圖》執行。《營運里程圖》未核定的里程由承、托雙方共同測定或經協商按車輛實際運行里程計算。
(二)出入境汽車貨物運輸的境內計費里程以交通主管部門核定的里程為準;境外里程按毗鄰國(地區)交通主管部門或有權認定部門核定的里程為準。未核定里程的,由承、托雙方協商或按車輛實際運行里程計算。
(三)貨物運輸的計費里程:按裝貨地點至卸貨地點的實際載貨的營運里程計算。
(四)因自然災害造成道路中斷,車輛需繞道行駛的,按實際行駛里程計算。
(五)城市市區里程按當地交通主管部門確定的市區平均營運里程計算;當地交通主管部門未確定的,由承托雙方協商確定。
第七條 計時包車貨運計費時間
計時包車貨運計費時間以小時為單位。起碼計費時間為4小時;使用時間超過4小時,按實際包用時間計算。整日包車,每日按8小時計算;使用時間超過8小時,按實際使用時間計算。時間尾數不足半小時舍去,達到半小時進整為1小時。
第八條 運價單位
一、整批運輸:元/噸千米。
二、零擔運輸:元/千克千米。
三、集裝箱運輸:元/箱千米。
四、包車運輸:元/噸位小時。
五、出入境運輸,涉及其他貨幣時,在無法按統一匯率折算的情況下,可使用其他自由貨幣為運價單位。
第二節 計價類別
第九條 車輛類別
載貨汽車按其用途不同,劃分為普通貨車、特種貨車兩種。特種貨車包括罐車、冷藏車及其他具有特殊構造和專門用途的專用車。
第十條 貨物類別
貨物按其性質分為普通貨物和特種貨物兩種。普通貨物分為三等(詳見附表一);特種貨物分為長大笨重貨物、大型物件、危險貨物、貴重貨物、鮮活貨物五類(詳見附表二)。
第十一條 集裝箱類別
集裝箱按箱型分為國內標準集裝箱、國際標準集裝箱和非標準集裝箱三類,其中國內標準集裝箱又分為1噸箱、6噸箱、10噸箱三種,國際標準集裝箱分為20英尺箱、40英尺箱兩種。
集裝箱按貨物種類分普通貨物集裝箱和特種貨物集裝箱。
第十二條 公路類別
公路按公路等級分等級公路和非等級公路。
第十三條 區域類別
汽車運輸區域分為國內和出入境兩種。
第十四條 營運類別
根據道路貨物運輸的營運形式分為道路貨物整批運輸、零擔運輸和集裝箱運輸。
第三節 貨物運價價目
第十五條 基本運價
一、整批貨物基本運價:指一等整批普通貨物在等級公路上運輸的每噸千米運價。
二、零擔貨物基本運價:指零擔普通貨物在等級公路上運輸的每千克千米運價。
三、集裝箱基本運價:指各類標準集裝箱重箱在等級公路上運輸的每箱千米運價。
第十六條 噸(箱)次費
一、噸次費
對整批貨物運輸在計算運費的同時,按貨物重量加收噸次費。
二、箱次費
對汽車集裝箱運輸在計算運費的同時,加收箱次費。箱次費按不同箱型分別確定。
第十七條 普通貨物運價
普通貨物實行分等計價,以一等貨物為基礎,二等貨物加成15%,三等貨物加成30%。
第十八條 特種貨物運價
一、長大笨重貨物運價
(一)一級長大笨重貨物在整批貨物基本運價的基礎上加成40%~60%。
(二)二級長大笨重貨物在整批貨物基本運價的基礎上加成60%~80%。
二、危險貨物運價
(一)一級危險貨物在整批(零擔)貨物基本運價的基礎上加成60%~80%。
(二)二級危險貨物在整批(零擔)貨物基本運價的基礎上加成40%~60%。
三、貴重、鮮活貨物運價
貴重、鮮活貨物在整批(零擔)貨物基本運價的基礎上加成40%~60%。
第十九條 特種車輛運價
按車輛的不同用途,在基本運價的基礎上加成計算。
特種車輛運價和特種貨物運價兩個價目不準同時加成使用。
第二十條 非等級公路貨運運價
非等級公路貨物運價在整批(零擔)貨物基本運價的基礎上加成10%~20%。
第二十一條 快速貨運運價
快速貨物運價按計價類別在相應運價的基礎上加成計算。
第二十二條 集裝箱運價
一、標準集裝箱運價
標準集裝箱重箱運價按照不同規格的箱型的基本運價執行,標準集裝箱空箱運價在標準集裝箱重箱運價的基礎上減成計算。
二、非標準箱運價
非標準箱重箱運價按照不同規格的箱型,在標準集裝箱基本運價的基礎上加成計算,非標準集裝箱空箱運價在非標準集裝箱重箱運價的基礎上減成計算。
三、特種箱運價
特種箱運價在箱型基本運價的基礎上按裝載不同特種貨物的加成幅度加成計算。
第二十三條 出入境汽車貨物運價
出入境汽車貨物運價,按雙邊或多邊出入境汽車運輸協定,由兩國或多國政府主管機關協商確定。
第四節 貨物運輸其他收費
第二十四條 調車費
一、應托運人要求,車輛調往外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調離駐地臨時外出駐點參加營運,調車往返空駛者,可按全程往返空駛里程、車輛標記噸位和調出省基本運價的50%計收調車費。在調車過程中,由托運人組織貨物的運輸收入,應在調車費內扣除。
二、經承托雙方共同協商,可以核減或核免調車費。
三、經鐵路、水路調車,按汽車在裝卸船、裝卸火車前后行駛里程計收調車費;在火車、在船期間包括車輛裝卸及待裝待卸時,每天按8小時、車輛標記噸位和調出省計時包車運價的40%計收調車延滯費。
第二十五條 延滯費
一、發生下列情況,應按計時運價的40%核收延滯費。
(一)因托運人或收貨人責任引起的超過裝卸時間定額、裝卸落空、等裝待卸、途中停滯、等待檢疫的時間;
(二)應托運人要求運輸特種或專項貨物需要對車輛設備改裝、拆卸和清理延誤的時間;因托運人或收貨人造成不能及時裝箱、卸箱、掏箱、拆箱、冷藏箱預冷等業務,使車輛在現場或途中停滯的時間。
延誤時間從等待或停滯時間開始計算,不足1小時者,免收延滯費;超過1小時及以上,以半小時為單位遞進計收,不足半小時進整為半小時。車輛改裝、拆卸和清理延誤的時間,從車輛進廠(場)起計算,以半小時為單位遞進計算,不足半小時進整為半小時。
二、由托運人或收、發貨人責任造成的車輛在國外停留延滯時間(夜間住宿時間除外),計收延滯費。延滯時間以小時為單位,不足1小時進整為1小時。延滯費按計時包車運價的60%~80%核收。
三、執行合同運輸時,因承運人責任引起貨物運輸期限延誤,應根據合同規定,按延滯費標準,由承運人向托運人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六條 裝貨(箱)落空損失費
應托運人要求,車輛開至約定地點裝貨(箱)落空造成的往返空駛里程,按其運價的50%計收裝貨(箱)落空損失費。
第二十七條 道路阻塞停運費
汽車貨物運輸過程中,如發生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道路阻滯,無法完成全程運輸,需要就近卸存、接運時,卸存、接運費用由托運人負擔。已完運程收取運費;未完運程不收運費;托運人要求回運,回程運費減半;應托運人要求繞道行駛或改變到達地點時,運費按實際行駛里程核收。
第二十八條 車輛處置費
應托運人要求,運輸特種貨物、非標準箱等需對車輛改裝、拆卸和清理所發生的工料費用,均由托運人負擔。
第二十九條 車輛通行費
車輛通過收費公路、渡口、橋梁、隧道等發生的收費,均由托運人負擔。其費用由承運人按當地有關部門規定的標準代收代付。
第三十條 運輸變更手續費
托運人要求取消或變更貨物托運手續,應核收變更手續費。因變更運輸,承運人已發生的有關費用,應由托運人負擔。
第五節 貨物運費計算
第三十一條 整批貨物運費計算
一、整批貨物運價按貨物運價價目計算。
二、整批貨物運費計算公式:
整批貨物運費=噸次費×計費重量+整批貨物運價×計費重量×計費里程+貨物運輸其他費用
第三十二條 零擔貨物運費計算
一、零擔貨物運價按貨物運價價目計算。
二、零擔貨物運費計算公式:
零擔貨物運費=計費重量×計費里程×零擔貨物運價+貨物運輸其他費用
第三十三條 集裝箱運費計算
一、集裝箱運價按計價類別和貨物運價費目計算。
二、集裝箱運費計算公式:
重(空)集裝箱運費=重(空)箱運價×計費箱數×計費里程+箱次費×計費箱數+貨物運輸其他費用
第三十四條 計時包車運費計算
一、包車運價按照包用車輛的不同類別分別制定。
二、包車運費的計算公式:
包車運費=包車運價×包用車輛噸位×計費時間+貨物運輸其他費用。
第三十五條 運費單位
運費以元為單位。運費尾數不足一元時,四舍五入。
第三章 旅客運價
第一節 計價標準
第三十六條 計費里程
一、里程單位:
旅客運輸計費里程以千米為單位,尾數不足1千米,進為1千米。
二、里程確定
(一)營運線路里程按交通部核定頒發的《營運里程圖》確定;省內營運線路里程也可按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核定頒發的《營運里程圖》確定。
(二)出入境汽車旅客運輸屬于境內的計費里程以交通主管部門核定的里程為準;境外的里程按毗鄰國(地區)交通主管部門或有權認定部門核定的里程確定。
三、里程計算
(一)班車客運的計費里程按旅客乘車站至到達站的區間里程計算。在兩站之間下車的旅客,到達站按前方站(點)計算。在兩站之間上車的旅客,乘車站按后方站(點)計算。
(二)計程包車客運的計費里程,包括運輸里程和調車里程。運輸里程按客車駛抵載客地點起至下客地點止的實際載客里程計算;調車里程按客車由站(庫)至載客點加下客點返回至站(庫)的空駛里程的50%計算。
第三十七條 計時包車客運計費時間
計時包車客運計費時間按第二章第一節第八條執行。
第三十八條 行包計費重量
行包計費重量以千克為單位。起碼計費重量10千克;計費重量超過10千克,尾數不足1千克進整為1千克。輕泡行包按3立方分米折合1千克計重;計件行包按件折算計重(按附表三)。
第三十九條 運價單位
一、計程運價:元/人千米。
二、計時運價:元/座位小時。
三、行包運價:元/千克千米。
四、出入境運輸,涉及其他貨幣時,在無法按統一匯率折算的情況下,可使用其他自由兌換貨幣為運價單位。
第二節 計價類別
第四十條 車輛類別
一、客車按乘坐方式分為座席客車和臥鋪客車。
二、客車按車身長度分為大型、中型、小型三種。
三、客車按等級劃分:
(一)大型客車分為:高三級、高二級、高一級、中級和普通級5個等級。
(二)中型客車分為:高二級、高一級、中級和普通級4個等級。
(三)小型客車分為:高二級、高一級、中級和普通級4個等級。
第四十一條 公路類別
公路按公路等級分為等級公路和非等級公路。
第四十二條 營運類別
客運車輛按營運形式分為班車客運、包車客運和旅游車客運。
第四十三條 全票和半票
成人及身高超過1.40米的兒童乘車購買全票。身高1.10~1.40米的兒童乘車購買兒童票。革命傷殘軍人乘車憑“革命殘廢軍人撫恤證”購買優待票。兒童票和優待票按運價的50%計算。
第三節 旅客運價價目
第四十四條 基本運價
一、座席基本運價:指大型座席普通級客車在等級公路上運送旅客的每人千米運價。
二、臥鋪基本運價:指大型臥鋪普通級客車在等級公路上運送旅客的每人千米運價。
第四十五條 大型座席客車運價
一、大型座席高三級客車運價在基本運價的基礎上加成250%~350%;大型座席高二級客車運價在座席基本運價的基礎上加成200%~250%;大型座席高一級客車運價在座席基本運價的基礎上加成100%~200%。
二、大型座席中級客車運價在座席基本運價的基礎上加成50%~100%。
三、大型座席普通級客車運價,按座席基本運價執行。
第四十六條 中型座席客車運價
一、中型座席高二級客車運價按在座席基本運價的基礎上加成200%~250%;中型座席高一級客車運價在座席基本運價的基礎上加成100%~200%。
二、中型座席中級客車運價在座席基本運價的基礎上加成70%~120%。
三、中型座席普通級客車運價在座席基本運價的基礎上加成20%~50%。
第四十七條 小型座席客車運價
一、小型座席高二級客車運價在座席基本運價的基礎上加成200%~250%;小型座席高一級客車運價在座席基本運價的基礎上加成150%~200%。
二、小型座席中級客車運價在座席基本運價的基礎上加成100%~150%。
三、小型座席普通級客車運價在座席基本運價的基礎上加成50%~100%。
第四十八條 臥鋪高級客車運價
臥鋪高級客車運價,按高三級、高二級、高一級分別在臥鋪基本運價的基礎上加成計算。
第四十九條 臥鋪中級客車運價
臥鋪中級客車運價在臥鋪基本運價的基礎上加成30%~50%。
第五十條 臥鋪普通級客車運價
臥鋪普通級客車運價按臥鋪基本運價執行。
第五十一條 非等級公路旅客運價
非等級公路旅客運價在基本運價的基礎上加成10%~20%。
第五十二條 旅游車旅客運價
旅游車旅客運價在同類客車運價的基礎上加成10%~20%。
第五十三條 夜班車旅客運價
夜班車旅客運價在同類客車運價的基礎上加成10%~20%。
第五十四條 春節旅客運價
春運期間旅客運價可加成計算。
第五十五條 出入境汽車旅客運價
出入境汽車旅客運價,按雙邊或多邊出入境汽車運輸協定,由兩國或多國政府主管機關協商確定。
第四節 旅客運輸其他收費
第五十六條 包車取消和包車空駛損失費
一、包車取消損失費
用單位取消包車,在用車前一天取消包車,承運人按一天包車運費的5%向用戶核收包車取消損失費;當天取消包車按10%核收包車取消損失費。
承運人未征得用戶同意,單方取消包車,用車前一天通知用戶的,由承運人按一天包車運費的5%向用戶支付包車取消損失費;用車當天取消包車按10%支付包車取消損失費。
二、包車空駛損失費
因用戶原因,包車造成空駛,按往返實際行駛里程、客車核定座位和包用車型運價的50%計收包車空駛損失費。
第五十七條 包車停歇延滯費和供車延誤費
一、計程包車因用戶責任造成車輛停歇延滯,承運人可向用戶核收車輛停歇延滯費。計程包車日計費里程在180千米以上時,每日累計停歇時間不足2小時者,免收車輛停歇延滯費;日計費里程在180千米及以下時,每日累計停歇時間不足1小時者,免收車輛停歇費。超出免費停歇時間部分,以半小時為單位遞進計算,不足半小時進整為半小時。
二、承運人未如期供車,應付給用戶供車延誤費。延誤時間以半小時為單位遞進計費。
三、包車停歇延滯費和供車延誤費均按計時包車運價的50%計收。
第五十八條 車輛通行費
客車通過收費公路、渡口、橋梁、隧道所發生的收費,均由旅客負擔。其收費由承運人按當地有關部門規定的標準代收代付。
第五節 旅客運費計算
第五十九條 計程旅客運費
一、計程旅客運價按旅客運價價目計算。
二、計程旅客運費計算公式:
計程旅客運費=計程旅客運價(含基本運價2%的旅客身體傷害賠償責任保障金)×旅客乘車里程+其他收費
第六十條 旅客包車運費
一、旅客包車運價分計程旅客包車運價和計時旅客包車運價,按車輛類別分別確定。
二、旅客包車運費計算公式:
旅客包車運費=旅客包車運價×包車計費里程(包車計費時間)+其他收費
第六十一條 運費單位
一、旅客票價單位:
每張客票起碼票價1元。尾數不足0.5元進整為0.5元,尾數超過0.5元進整為1元。票價超過10元,尾數不足1元四舍五入。
二、行包運費單位:
以元為單位,每張運單費用合計尾數不足1元時,四舍五入。
第六節 行包運價
第六十二條 行包運價
計費行包每100千克千米運價按座席基本運價的2倍計算。
第六十三條 行包占座費
旅客自行攜帶的行包,超過規定免費重量的,按行包計費。占用座位時,按實際占用座位數購票。
第四章 附 則
第六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本規則制定實施細則,本規則的價目已確定幅度的,必須在幅度內確定價格水平,未確定幅度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和交通主管部門自行確定。
對于政府列入市場調節價的客貨運價價目,不受本規則有關基本運價加成幅度的限制。
第六十五條 大型物件的運價另行規定。
第六十六條 本規則解釋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和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
第六十七條 本規則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1991年交通部頒布的《汽車運價規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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