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輛識別代號(VIN)的定義
VIN碼是英文(Veterinary Information Network )的縮寫,譯為車輛識別代碼,又稱車輛識別碼,車輛識別代碼,車輛識別號,車輛識別代號,VIN碼是表明車輛身份的代碼。VIN碼由17位字符(包括英文字母和數字)組成,俗稱十七位碼。是制造廠為了識別而給一輛車指定的一組字碼。該號碼的生成有著特定的規律,一一對應于每一輛車,并能保證五十年內在全世界范圍內不重復出現。因此又有人將其稱為"汽車身份證"。車輛識別代號中含有車輛的制造廠家、生產年代、車型、車身型式、發動機以及其它裝備的信息。
二、車輛識別代號(VIN)的含義
(1)第1~3位(WMI:世界制造廠識別代碼):表示制造廠、品牌和類型。用來標識車輛制造廠的唯一性。通常占VIN代碼的前三位; 第1位:是表示地理區域,如非洲、亞洲、歐洲、大洋州、北美洲和南美洲。 第2位:字符表示一個特定地區內的一個國家。美國汽車工程師協會(SAE) 負責分配國家代碼。 第3位:字符表示某個特定的制造廠,由各國的授權機構負責分配。如果某制造廠的年產量少于500輛,其識別代碼的第三個字碼就是9。
(2)第4~9位(VDS:車輛說明部分):說明車輛的一般特性,制造廠不用其中的一位或幾位字符,就在該位置填入選定的字母或數字占位,其代號順序由制造廠確定。 轎車:種類、系列、車身類型、發動機類型及約束系統類型; MPV:種類、系列、車身類型、發動機類型及車輛額定總重; 載貨車:型號或種類、系列、底盤、駕駛室類型、發動機類型、制動系統及車輛額定總重; 客車:型號或種類、系列、車身類型、發動機類型及制動系統。 ??
(3)第10~17位(VIS:車輛指示部分):制造廠為了區別不同車輛而指定的一級字符,其最后四位應是數字。 第9位:校驗位,通過一定的算法防止輸入錯誤; 第10位:車型年份,即廠家規定的型年(Model Year),不一定是實際生產的年份,但一般與實際生產的年份之差不超過1年; 第11位:裝配廠; 12~17位:順序號,一般情況下,汽車召回都是針對某一順序號范圍內的車輛,即某一批次的車輛。
三、車輛識別代號(VIN)各位說明
(1)第1~3位(WMI):制造廠、品牌和類型;
第1位:生產國家代碼
1-美國、J-日本、S-英國
2-加拿大、K-韓國、T-瑞士
3-墨西哥、L-中國、V-法國
4-美國、R-臺灣、W-德國
6-澳大利亞、Y-瑞典
9-巴西、Z-意大利
第2位:汽車制造商代碼;
1-Chevrolet B-BMW M-Hyundai
2-Pontiac B-Dodge M-Mitsubishi
3-Oldsmobile C-Chrysler M-Mercury
4-Buick D-Mercedes N-Infiniti
5-Pontiac E-Eagle N-Nissan
6-Cadillac F-Ford P-Plymouth
7-GM Canada G-General M S-Subaru
8-Saturn G Suzuki T-Lexus
8-Isuzu H-Acura T-Toyota
A-Alfa Romeo H-Honda V-Volkswagen
A-Audi J-Jeep V-Volvo
A-Jaguar L-Daewoo Y-Mazda
L-Lincoln Z Ford
Z-Mazda
G=所有屬于通用汽車的品牌:Buick, Cadillac, Chevrolet, Oldsmobile, Pontiac, Saturn
第3位:汽車類型代碼 (不同的廠商有不同的解釋)
有些廠商可能使用前3位組合代碼表示特定的品牌:
TRU/WAU Audi 1YV/JM1 Mazda 4US/WBA/WBS BMW WDB Mercedes Benz
2HM/KMH Hyundai VF3 Peugeot SAJ Jaguar WP0 Porsche
SAL Land Rover YK1/YS3 Saab YV1 Volvo
(2)第4~8位(VDS):車輛特征:
轎車:種類、系列、車身類型、發動機類型及約束系統類型;
MPV:種類、系列、車身類型、發動機類型及車輛額定總重;
載貨車:型號或種類、系列、底盤、駕駛室類型、發動機類型、制動系統及車輛額定總重;
客車:型號或種類、系列、車身類型、發動機類型及制動系統。
(3)第9位:校驗位,按標準加權計算
(4)第10位:車型年款
年份代碼按表1規定使用。 表1標示年份的字碼
(5)第11位:裝配廠;若無裝配廠,制造廠可規定其他的內容。如果制造廠生產的年產量>或=500輛,此部分的第三~八位字碼表示生產順序號;如果制造廠的年產量<500輛,則此部分的第三、四、五位字碼應與第一部分的三位字碼一起來表示一個車輛制造廠。
(6)第12~17位:順序號。
四、車輛識別代號(VIN)基本要求
1、每一輛汽車、掛車、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都必須有車輛識別代號。
2、在30年內生產的任何車輛的識別碼不得相同。
3、車輛識別代號應盡量位于車輛的前半部分、易于看到且能防止磨損或替換的部位。
4、9人座或9人座以下的車輛和最大總質量小于或等于3.5噸的載貨汽車的車輛識別代號應位于 儀表板上,在白天日光照射下,觀察者不需移動任一部件從車外即可分辯出車輛識別代號。
5、每輛車的車輛識別代號應表示在車輛部件上(玻璃除外),該部件除修理以外是不可拆的;車輛識別代號也可以表示在永久性地固定在上述車輛部件上的一塊標牌上,此標牌不損壞則不能拆 掉。如果制造廠愿意,允許在一輛車上同時采取以上兩種表示方法。
6、車輛識別代號的字碼在任何情況下都應是字跡清楚, 堅固耐入和不易替換的。
7、車輛識別代號的字碼高度;若直接打印在汽車和掛車(車架、車身等部件上),至少應為7mm高;其它情況至少應為4mm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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