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證是指中國部分城市的外地戶籍公民在當地長期工作或居住的,可辦理相關證件,在子女入托上學、購房、社會保障、職稱評定等方面都享有市民待遇。目前北京、上海、廣州、深圳、青島、沈陽等城市為引進人才,都相繼出臺了工作居住證制度。
居住證辦理流程
因為居住證目前在國內尚未普及,居住證制度國家也沒有出臺規范的居住證辦理程序,故此僅是選取部分城市居住證辦理流程進行詳細闡明。其他地方城市出臺了工作居住證制度的居住證辦理流程也可謂大同小異,可參考借鑒以下內容。
北京市居住證辦理
受理
申辦單位需提交如下申辦材料:
(一)單位注冊:
注冊單位需持《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外國(地區)、外埠在京設立的非法人分支機構營業執照》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復印件和網上注冊信息填報軟盤,到其注冊所在地區人事局辦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證》的網上注冊登記。
(二)個人審核:
1、在網上填寫辦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證》的申請表(請填寫準確并注意保存提交),填寫完畢以A4規格紙張打印一式三份,加蓋單位人事章(或公章)后上報區人事局。
2、申請《北京市工作居住證》的人員需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學歷證書、學位證書、職稱證書及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2)在京固定住所證明(房屋所有權證書、房屋租賃證或住所所在地居委會提供的居住證明)的原件和復印件;
(3)聘用合同原件和復印件;
(4)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四張;
(5)如配偶和子女隨往還需提供:結婚證書、配偶身份證、在京聘用合同、獨生子女證原件和復印件等相關材料。
按照受理標準查驗申辦材料,對申辦材料符合受理標準的,予以受理,轉入初審程序。
初審
標準:
(一)屬于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外國(地區)、外埠在京設立的非法人分支機構。
(二)具有2年以上工作經歷并取得學士(含)以上學位的人才或具有中級(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及相當資格、資質的人才;
(三)網上所填寫的個人資料準確無誤。
按照初審標準進行初審,對符合初審標準的轉入復審。
告知
對申辦材料不符合初審標準的,將需要補齊補正材料的全部內容一次性告知申辦單位人事部門,待再次上報后進行復審。
復審
對經初審后再次上報的材料進行復審,對符合復審標準的轉入審定。
五、審定及上報
按照初審標準對申辦材料進行審定,對通過審定的材料,通過網絡當場提交市人事局待審批。
制證及下發
市人事局批準通過的,由區人事局制作《北京市工作居住證》,并到市人事局蓋章后,申請單位到區人事局領取《北京市工作居住證》。
時 限:10個工作日
收費標準:不收費
上海市居住證辦理
一、上海市臨時居住證
1.(目的和依據)
為進一步規范《上海市臨時居住證》和《上海市居住證》辦理流程,根據《上海市居住證暫行規定》和《<上海市居住證暫行規定>實施細則》,制定本規范。
2.(《上海市臨時居住證》辦理流程)
非本市戶籍的境內人員在本市居住三日以上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居住登記,領取《上海市臨時居住證》(住宿旅館的,住宿登記視為辦理居住登記)。
3.(《上海市臨時居住證》辦理條件)
來滬人員辦理《上海市臨時居住證》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明;
(二)具有在本市固定的住所證明。
4.(辦理《上海市臨時居住證》需提供的材料)
來滬人員在辦理《上海市臨時居住證》時須提交下列材料:
(一)《來滬人員居住登記表》;
(二)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在本市固定的住所證明。
5.(支付證件押金)
《上海市臨時居住證》免費辦理,但來滬人員在辦理《上海市臨時居住證》時應當交付IC卡押金。離開本市等辦理退證手續時,憑本人居民身份證并交還《上海市臨時居住證》后領回押金。
6.(當場拍照)
來滬人員應憑本人居民身份證當場在居住證受理點進行免費拍照。
7.(當場領證)
來滬人員拍照后應持本人居民身份證,當場向居住證受理點領取《上海市臨時居住證》。
二、上海市居住證
1.(《上海市居住證》辦理流程)
根據《<上海市居住證暫行規定>實施細則》規定,來滬人員符合要求的可以申領《上海市居住證》。
2.(辦理《上海市居住證》的條件)
下列來滬人員符合條件的可以申領《上海市居住證》:
(一)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者特殊才能,以不改變其戶籍的形式來本市工作或者投資、創業的境內引進人才,以及引進人才的配偶和其未滿18周歲的未婚子女(此類居住證由市和區、縣人才服務中心受理)。
(二)在本市有穩定就業和穩定住所的非本市戶籍從業人員。
(三)投靠具有本市戶籍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的人員;就讀于本市大、中專院校,常住戶口未遷入本市的人員,以及來本市接受非學歷教育等需要在本市居住6個月以上的人員。
3.(辦理《上海市居住證》需提供的材料)
來滬人員申領《上海市居住證》須提交下列材料:
(一)應當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來滬人員居住登記表》;
2、持有《上海市臨時居住證》;
3、18—49周歲的申領人須提供流動人口婚育狀況證明;
4、本市街道(鄉鎮)以上醫院出具的健康狀況證明。
(二)申領境內人才類《上海市居住證》的,除上述基本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本人的學歷證明、專業技術證書或能力業績證明材料復印件(驗原件),業績證明材料包括獲獎證書、專利證書、職業能力認定證書、個人收入證明等;
2、期限為6個月以上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驗原件);在滬投資創業的申請人,提交投資或者開業的相關證明復印件(驗原件);
3、境內人才的配偶須提供結婚證復印件(驗原件);其子女須提供父母子女關系的證明;
4、本市引進人才相關規定的材料。
(三)申領從業類《上海市居住證》的,除上述基本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本市勞動保障管理部門出具的就業登記證明,期限為6個月以上聘用(勞動)合同,參加本市綜合保險的繳費記錄,從事特殊工種的,還須提供特種崗位上崗證書;
(2)投資開業或個體經營者提供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和本市綜合保險的繳費記錄。
(四)申領來滬投靠、就讀類《上海市居住證》的,除上述基本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夫妻投靠的,須提供結婚證復印件(驗原件);
2、父母投靠子女或者子女投靠父母的,須提供公安部門認定的父母子女關系的證明;
3、來滬就讀的,須提供本市大、中專院校發出的《錄取通知書》復印件(驗原件);
4、來滬接受非學歷教育的,須提供本市非學歷教育機構出具的書面證明復印件(驗原件)。
4.(支付證件工本費)
來滬人員在申領《上海市居住證》時應當交付證件工本費每張25元,領取繳費收據。
5.(當場拍照)
來滬人員應憑本人居民身份證和繳費收據當場在居住證受理點進行拍照。
6.(領取證件)
來滬人員自辦理《上海市居住證》申領手續之日起20個工作日后,憑本人居民身份證和居住證受理憑證到居住證受理點領取《上海市居住證》。
7.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廣州市居住證辦理
一、辦理條件。
申領《居住證》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和復印件各1份
(一)本人的學歷、學位證書,職業資格證書或者業績證明材料;
(二)有效的身份證明;
(三)在本省的住所證明;
(四)婚姻狀況公證書;
(五)本省二級以上醫院出具的健康狀況證明。
已經與用人單位簽訂聘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的申領人,還應當提交聘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
已經在本省創業的申領人,還應當提交投資或者經營業績的相關證明。
已經入境的境外申領人,還應當提供合法的入境證明。
已經持有《外國專家證》或者《港、澳、臺專家證》的人員,免交上述(一)至(四)項材料,憑《外國專家證》或者《港、澳、臺專家證》和第(五)項材料申領《居住證》。
二、辦理程序
申報人向辦理人員遞交相關材料,辦理人員當場審核《申請表》和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對材料齊全的,當場登記受理《申請表》、婚姻狀況公證書、健康證明原件和相關材料復印件,退回相關材料原件,并發給《〈廣東省居住證〉申請材料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憑據;對材料不齊全的,不予受理,申請材料全部退回申請人,并發給不予受理憑據,寫明理由,并在收到《申請表》和申請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認定工作,并在《申請表》里簽注是否符合申領條件的認定意見,發還給申請人《申請表》2份,收回《受理憑據》。留下1份《申請表》和相關申領材料存檔備查。申領人憑簽注的《申請表》,到地級以上市公安部門辦理領取《居住證》的相關手續。
三、收費標準及依據
不收費
辦理期限及服務承諾
凡申報材料齊全、真實并符合申請條件,即到即受理并從收到《申請表》和申請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認定工作,并在《申請表》里簽注是否符合申領條件的認定意見,發還給申請人《申請表》2份,收回《受理憑據》。
辦事需提交材料
見辦理條件
申請書(表格)名稱(附示范文本)
見辦理條件
要辦的 約¥10元/月 有三月/六月/一年/2年
辦證工本費¥20
到當地居委會可辦
不辦警察可罰款¥50元/次
居住證有效期
北京居住證有效期:3年
上海市居住證有效期:《上海市臨時居住證》的有效期為6個月。
《上海市居住證》有效期一般為1年。引進人才申領有效期為3年和5年的《上海市居住證》,其有效期一般不得超過聘用或勞動合同有效期。
深圳市居住證有效期:《深圳市居住證》有效期為十年,每次延期為十年;《深圳市臨時居住證》的有效期為六個月,每次延期為六個月。居住證有效期屆滿后未延期的,自動終止使用功能。
居住證續辦
北京市居住證續簽
《北京市工作居住證》續簽期限為有效期滿前后一個月內,逾期自然失效。
用人單位需在北京市人事人才網提交個人續簽申請,在線打印《北京市工作居住證續簽申報表》一式兩份,連同以下材料一并提交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法人)、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外國(地區)、外埠在京設立的非法人分支機構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等證書的復印件;
二、勞動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三、持證人持證期間在京繳納的,由繳納個人所得稅所在的地稅部門出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在下方空白處標注:A、完稅證明是否為連續逐月繳納,B、代扣繳單位名稱及公章,C、代扣繳單位法人代表或總經理簽字;
四、在京持證期間繳納全部社會保險的證明(由持證人繳納社會保險所在的社保機構出具);
五、《北京市工作居住證》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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