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公告
2011年第28號
根據《財政部 國家經貿委關于發布〈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02]742號)等有關規定,現將2011年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車輛范圍及補貼標準公告如下:
一、2011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間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使用6年以上(含6年)且不到15年,車長大于4.8米(含4.8米)、小于7.5米,并于當年更新的農村客運車輛,補貼標準為每輛車11000元人民幣。
二、2011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間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使用8年以上(含8年)且不到15年,并于當年更新的城市公交車,補貼標準為每輛車18000元人民幣。
三、2011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間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使用10年以上(含10年)且不到15年的重型載貨汽車,補貼標準為每輛車18000元人民幣。無動力裝置的全掛車、半掛車不屬于補貼范圍。
符合上述補貼范圍的老舊汽車車主,可按有關規定,憑《老舊汽車更新補貼資金申請表》(可在所在地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聯合服務窗口領取,或從商務部網站下載)、《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原件、《機動車注銷證明》原件及復印件、更新車輛購車發票原件及復印件、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與車主同名的個人銀行賬戶存折或單位賬戶開戶證復印件等憑證申請補貼資金。申請農村客運車輛報廢更新補貼的車主,還需同時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運輸管理部門出具的意見等憑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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