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由于快遞服務便捷迅速且運費低廉,快遞市場迅猛發展,越來越多的人采用快遞方式來寄送物品。但由于快遞公司良莠不齊,因快遞物品產生的糾紛也日益增多。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官經過調研發現,出現的快遞服務糾紛主要有:不能在規定期限內送達,不按時到貨、不及時送貨;運送過程中物品開封或部分丟失;快遞的物品被掉包;快遞公司對違禁物品不檢查、不告知,導致運送過程中因安檢不合格被沒收造成損失,責任無法區分;因對快遞公司單方制訂的格式條款產生爭議發生糾紛。
案例
2009年5月7日,博實豪中心委托中通公司向北京市及外地四家公司運輸貨物,并分別填寫了四張快遞單據。四張單據的內件說明、保價費、費用總計等欄目均未填寫。
在單據寄件人上方以黑色加粗字體印有“請在簽字前閱讀背書條款,貴重物品請保價,未保價物品的理賠金額最高為資費的5倍”。單據背面的《契約條款》第7條載明:“快件發生延誤或丟失,免除本次服務費用”,第8條載明“快件發生丟失、損毀或短少,保價快件按實際損失價值賠償,但最高不超過相關快件的保價額;未保價快件,信件類按本次服務費用(不含其他附加費)的2倍賠償,包裹類按實際損失價值賠償,但最高不超過本次服務費用的5倍賠償。對其他損失或間接損失,本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此后,中通公司將博實豪中心委托郵寄的上述郵件丟失。博實豪中心稱因中通公司將快件內的增值稅發票丟失,故其被迫為同一筆交易開具了兩份發票,發生了損失。為此起訴要求中通公司賠償損失4200元。訴訟中,博實豪中心提交了2張增值稅普通發票與6張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復印件用以證明損失的發生。博實豪中心稱其與中通公司之間長期合作,一直以月結的方式進行結算,并稱無法確定本案中四件運單的運費。中通公司稱運費標準為0.5公斤以內的貨物,本埠5元,外埠10元。博實豪中心稱其為減少支出,郵寄發票向來不進行保價運輸。
法院審理后認為,中通公司作為托運人負有將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的義務,其在運輸過程中將博實豪中心4張增值稅發票丟失,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本案中雙方爭議的焦點在于賠償標準的確定。因雙方存在長期的業務關系,且博實豪中心承認其為了節省開支,從未對運送的發票保價,據此,可以認定博實豪中心對不保價的后果是清楚的。因運單證明以加黑字體注明“未保價物品的理賠金額最高為資費的5倍”,該條應構成雙方對貨物丟失后賠償方案的有效約定,現貨物丟失,應據此進行賠償。因中通公司未能證明丟失郵件的運費額,且雙方對資費標準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故法院參照市場價格將其酌定為外埠20元、本埠10元每件,據此,判決中通公司賠償300元,駁回博實豪中心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
為有效保護自身權益,法官提醒人們,在選擇快遞公司、辦理快遞業務時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要選好快遞公司,防止物品被騙。目前快遞公司很多,消費者應該選擇信譽較好的快遞公司,并注意查看快遞公司的營業資質和業務員的有效證件,防止物品被騙。由于快遞公司業務員流動性較強,客戶不要直接與業務員聯系,而是應通過公司派工。
快遞公司一般都采用格式運單,并在背面印制格式條款,對丟損貨物的賠償責任作出限制。一般情況下,快遞公司都會在運單正面明顯提示閱讀背面條款,并注明簽字即視為對格式條款的同意,因此除非該格式條款確實存在顯失公平的情形,寄件人簽字后該條款就對雙方發生效力。因此,在填寫運單時應注意閱讀背面條款,并清楚填寫運單,尤其是托運物名稱、型號、重量、數量和收件人等信息。必要時,還可對違約條款、賠償方式和訴訟管轄地等細節與快遞公司另行約定,并立下書面合同。有疑問的地方,一定要向快遞公司詢問清楚,并在合同中找到明確的解釋。
運輸貴重物品時,盡量采用保價、保險等方式。不可心存僥幸或心疼保價費。貴重物品與其他物品盡量做到分開遞寄,單獨填單。索取并保管好相關票據。不論以何種方式維權,一定要收集并保護好證據。
收貨時當場驗貨,清點種類和數量,如發現丟損情況盡量與投遞員書面確認丟損情況,必要時可以拒收并在快遞單上注明情況。實踐中,有的快遞公司否認丟失物品的情況,而收件人沒有當場驗貨,手中沒有任何丟失貨物的書面證據,很難認定貨物丟失是快遞公司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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