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是指一個公司通過簽訂協議,不經過清算程序,分為兩個或兩個以上公司的法律行為。公司分立主要有派生分立和新設立兩種情況。派生分立是指一個公司分離為兩個或兩個以上公司,本公司繼續存在并設立一個以上新的公司。新設分立是指一個公司分解為兩個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并設立兩個以上新的公司。公司轉投資是指公司通過向其他公司投資而成為其他公司股東的行為。
從上述定義可以看出,派生分立與轉投資都具有將一部分資產分離出去,投資于新公司的表面形式,而且,派生分立中原公司與分離出去的新公司均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這與轉投資關系中投資公司與被投資公司之間的關系十分類似。但派生分立與轉投資的區別還是比較明顯的。主要體現為:
第一,形成的法律關系不同。
轉投資中的兩個公司之間是以投資來聯結的股東與公司的關系。即投資公司與被投資公司之間是控股或者參股的關系;而公司分立中的兩個公司是相互獨立的,不具有股東與公司的關系,它們的財產不相混同,分別屬于各自的公司。
第二,對股東地位的影響不同。
轉投資對于投資公司的股東沒有任何影響;而在公司派生分立中,原公司的股東可以從原公司中分立出來,成為新公司的股東,也可以減少對原公司的股權,而相應地獲得對新公司的股權。
第三,對資產負債表的影響不同。
在轉投資中,投資公司的資產總額不變,變化的只是資產的形態,即資產科目內的現金科目減少,而長期投資增加;而在公司派生分立中,原公司不僅資產總額減少,并且所有者權益也相應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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