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經營發展的過程中一旦產生債務方面的糾紛,公司遭受的損失無疑是很大的。為了防范于未然,很多公司會提前做好準備,那到底該如何防范公司債務糾紛呢?
1、 靈活運用法律規則是企業維護自身權益的最后保障。
在數次催要而對方仍不還款時,就要考慮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了。訴訟是最有效的維權手段,其中蘊涵著眾多的因素,象如何順延訴訟時效,怎樣選擇最佳的訴訟時期,訴訟之前要做好那些準備工作等等,都會影響訴訟的結果。而且,再成功的訴訟如果沒有進行財產保全導致勝訴卻無法執行,也不能算是完美的訴訟。所以,企業用訴訟手段來維權時,一定要及時準確。
2、不過通過訴訟途徑解決債務糾紛雖然具有效力強、權威高的優點,但確也存在成本高、時間長等問題。在集團公司及下屬公司遇到債務糾紛時,如果靈活選取和運用其它的法律規則,可一定程度避免上述問題,從而控制成本、提高效率、降低風險,具體來講可以采用以下規則:
(1)靈活約定仲裁:在合同簽定時,如果面臨標的大、對方履約誠信差、以及地方保護主義嚴重等情形時,一般可以采用仲裁的方式,仲裁具有的專業性、靈活性、保密性、快捷性、經濟性、獨立性的特點以及一裁終局的規定,就可以使我們減少成本,縮短時間,提高效率,減少訴訟帶來的麻煩。
(2)適當采納公證:在合同簽定的時侯,也可以通過當地公證處進行公證,公證書具有比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的證明文件更高的證據能力,司法機關和仲裁機關一般無須審查就可以直接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對于經過公證的合同,在一方違約時,由于公證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對于不履約的經過公證的合同,可以提交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3)巧妙選取代理:在異地訴訟的時候,由于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對方當事人具有“主場優勢”,因此為了保證訴訟取得良好的效果,在必要的時候選取一定的代理機構,對于債務的解決也具有潤滑和加持的作用。但是代理的方式對于當事人來說可以靈活選取,如可以打包一并代理,也可以分拆部分代理,通過這種靈活處理,可以有效的節約費用、降低成本。
(4)適時申請支付令:當雙方是金錢債務糾紛,并且在債權債務關系清晰的時候,債權人通過向法院申請支付令,由法院向對方當事人發送支付令,在規定時期不履行時,可通過法院強制執行。缺點是一旦對方提出異議,就要進入普通訴訟程序,所以具有不確定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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