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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品經營許可證提交的資料-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更新時間:2012/3/21 20:10    出處: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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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辦理危險品經營許可證提交的資料,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辦理危險品經營許可證提交的資料

  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應提交材料根據申請類別各有不同,具體說明詳見下文。

  申請危化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還應上傳承諾書。承諾書應由法人代表或負責人簽名并蓋單位公章。換證單位承諾書中還應含臺賬表格,按危險化學品名注明三年經營量。

  (一)新申請(甲證劇毒、甲證其它成品油、乙證):

  新申請(甲證劇毒、甲證其它成品油、乙證)的經營單位應提交的材料為6項,為方便企業申報,對材料的內容說明如下:

  1.《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2.安全評價報告;

  3.經營和儲存場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驗收文件;

  說明:

  A.經營場所應有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書。如無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書的單位,應有下列文件之一:

  (1)消防監督檢查意見書

  (2)消防備案證明

  (3)評價機構出具評價合格結論并經區安監局人員現場確認符合。

  B.儲存場所如為自有倉庫,建于2006年10月1日后的應有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驗收批復。

  C.儲存場所如為自有倉庫,建于2006年10月1日前的應有避雷檢測報告(倉庫內如有電氣裝置還應提交防爆檢測報告),以及下列材料之一:

  (1)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書

  (2)消防監督檢查意見書

  (3)消防安全許可證

  D.儲存場所如為委托儲存,相關協議或合同及儲存場所資質證明在“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產權或租賃證明文件”中提交。

  4.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產權或租賃證明文件;

  說明:

  A.經營場所地址應與營業執照地址一致,經營場所房地產權證上用途應為非居,如為租賃其證明文件應在有效期內。

  B.儲存場所如為自有倉庫,提供有關證明文件。

  C.儲存場所如為委托儲存,應有相關協議或合同及儲存場所資質證明,且儲存場所資質應覆蓋經營單位的經營范圍。

  5.單位主要負責人和主管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業務人員專業培訓合格證書;

  6.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說明:

  A.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職能部門應有任命書及安全生產責任制,業務員崗位應有安全承諾書及安全生產責任制。

  B.安全管理制度視企業經營方式和儲存方式不同,分別為:

  (1)批發單位應有危險化學品購銷制度、經營手續環節責任管理制度、運輸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安全獎懲制度、消防(防火)管理制度、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制度、設備管理制度、安全檢查制度等9項制度;

  (2)零售單位除上述9項安全管理制度外,還應有廢棄物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和動火安全管理制度等共計11項制度;

  (3)自有倉庫的經營單位除應有上述9項安全管理制度外,還應有出入庫的管理制度、儲存保管制度、廢棄物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和動火安全管理制度等共計13項制度。如自有儲存構成重大危險源應為14項制度。

  (4)以上經營劇毒化學品的還應包括劇毒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C.經營單位委托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應提交在有效期內的運輸合同和危險化學品運輸單位的資質,且運輸單位資質應覆蓋經營單位的經營范圍。

  D.自有倉庫的經營單位應有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注1:申請甲證其它成品油的單位還應提交《成品油批發經營批準證書》或《成品油倉儲經營批準證書》(有效期內,正副本)。成品油專項用戶內部批發經營單位還應出具商務部發放的經營批準證書。

  注2.經營屬于危險化學品的農藥,按照《上海市農藥經營使用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13號)執行。

  (二)新申請(甲證加油氣站):

  新申請(甲證加油氣站)的經營單位應提交的材料為6項。為方便企業申報,對材料的內容說明如下:

  1.《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2.安全評價報告;

  說明:

  A.新建的加油氣站安全評價報告可以用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安全評價報告替代,并附加油氣站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批復。

  B.評價報告中應附防爆電氣檢查(評估)合格報告、防雷工程檢測報告。

  C.加氣站還應附可燃氣體報警儀測試報告、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有檢驗合格標記)。

  3.經營和儲存場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驗收文件;

  說明:新建加油氣站應提交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書

  4.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產權或租賃證明文件;

  說明:新建加油氣站應有房產證或規劃許可證。

  5.單位主要負責人和主管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業務人員專業培訓合格證書;

  6.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說明:

  A.加油氣站應有健全的安全教育培訓、勞防用品、安全設施、設備、防火、動火、用火、檢修、廢棄物處置、安全檢查、隱患整改、安全生產獎勵等12項制度。

  B.加油氣站應有卸油(氣)、量油、加油(氣)、勞動防護用品的佩戴和防火花工具使用等5個崗位操作規程。

  注1:成品油零售經營單位還應提交《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有效期內,正副本)。

  注2:加氣站還應提交《燃氣供氣站點許可證》。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經營銷售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并憑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范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活動,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活動,適用本辦法。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和城鎮燃氣的經營,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實行許可制度。經營銷售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并憑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注冊手續。未取得經營許可證和未經工商登記注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銷售危險化學品。

  第四條 經營許可證分為甲、乙兩種。取得甲種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可經營銷售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危險化學品;取得乙種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只能經營銷售除劇毒化學品以外的危險化學品。

  甲種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發證機關)審批、頒發;乙種經營許可證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市級發證機關)審批、頒發。成品油的經營許可納入甲種經營許可證管理。

  第五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全國經營許可證審批、發放工作的監督管理。

  省級發證機關和市級發證機關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營許可證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經營許可證的申請與審批

  第六條 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單位(以下簡稱經營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建筑物符合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和《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等規定,建筑物應當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

  (二)經營條件、儲存條件符合《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GB18265)、《常用危險化學品儲存通則》(GB15603)的規定;

  (三)單位主要負責人和主管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經過專業培訓,并經考核,取得上崗資格;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五)有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七條 申請經營許可證的單位自主選擇具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本單位的經營條件進行安全評價。

  第八條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對申請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逐項進行評價,并出具安全評價報告。

  第九條 申請甲種和乙種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分別向省級發證機關和市級發證機關提出申請,提交下列材料:

  (一)《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二)安全評價報告;

  (三)經營和儲存場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驗收文件的復印件;

  (四)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產權或租賃證明文件復印件;

  (五)單位主要負責人和主管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專業培訓合格證書的復印件;

  (六)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第十條 發證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和現場核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經營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經營單位名稱;

  (二)經營單位住所(地址和經營場所);

  (三)經營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

  (四)經營單位的經濟類型;

  (五)許可經營范圍(劇毒化學品應當注明品名,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注明類項,成品油應當注明油品名稱);

  (六)發證日期和有效期限;

  (七)證書編號。

  第十二條 經營單位改建、擴建或者遷移經營、儲存場所,擴大許可經營范圍,應當事前重新申請辦理經營許可證。

  經營單位變更單位名稱、經濟類型或者注冊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應當于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辦變更手續,換發新的經營許可證。

  第十三條 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后,經營單位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應當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換證申請,經審查合格后換領新證。

  第十四條 發證機關應當將經營許可證的發放情況,及時向同級公安、環保部門通報。

  第十五條 經營單位不得轉讓、買賣、出租、出借、偽造或者變造經營許可證。

  第三章 經營許可證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發證機關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定的條件及程序,審批、發放經營許可證。

  第十七條 發證機關應當加強對經營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經營許可證審批、發放檔案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 市級發證機關應當將本行政區年度經營許可證的審批、發放情況報省級發證機關備案。省級發證機關應當將本行政區年度經營許可證的審批、發放情況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十九條 發證機關應當對本行政區內已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經營單位應當接受發證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阻撓。

  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條 未取得經營許可證,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由省級發證機關或市級發證機關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 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發證機關吊銷經營許可證:

  (一)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經營許可證的;

  (二)不再具備經營銷售危險化學品基本條件的;

  (三)轉讓、買賣、出租、出借、偽造或者變造經營許可證的。

  第二十二條 發證機關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弄虛作假、玩忽職守的,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承擔安全評價的機構出具虛假評價報告的,由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2萬元以下罰款;并建議授予其資質的部門吊銷其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銷售本單位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再辦理經營許可證,但銷售非本單位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或在廠外設立銷售網點,仍需辦理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生效之前已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在本辦法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重新辦理經營許可證。逾期不辦理的,不得繼續經營銷售危險化學品。

  第二十六條 經營許可證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統一印制。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授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申請企業全稱  
注冊地址  
倉儲地址  
法定代表人   電話  
經 辦 人   電話  
填報日期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印制

  ×年×月

  (封面)

  申請表填寫說明

  1.本表用鋼筆、簽字筆填寫(切勿草書)或用打印機打印,同時要制作電子文檔。

  2.本表封面上的“編號”由發證機關填寫。

  3.本表的“名稱”、“地址”、“網址”和“信箱”欄目填寫全稱。

  4.本表中的“企業類型”,按照國家統計局和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劃分企業登記注冊類型的規定》(國統字[1998]200號)劃分的企業類型填寫。如果是分公司、辦事機構,請在“非法人類型”欄目中□上劃“√”。

  5.本表中的“特別類型”、“經濟性質”、“經營場所和儲存設施的產權”、“經營方式”等欄目分別在□上劃“√”。

  6.本表中的“主管單位”欄目,應當填寫分公司、辦事機構的上級企業單位名稱。

  7.本表中“登記機關”欄目,應當填寫營業執照的發證機關。

  8.本表中的“申請經營危險化學品范圍”欄目中,“劇毒化學品”、“成品油(液化氣)”欄目除按《辦法》規定填寫外,還應分別填寫品名、品種和種類及經營規模、用途。經營規模是指每年經營量(噸);用途是指工業生產、農業生產、建筑裝飾、科教文衛、家庭生活使用。

  9.本表中的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是指國務院第344號令中的危險化學品綜合管理部門。甲種經營許可證(簡稱甲證),省級管理部門為發證機關;乙種經營許可證(簡稱乙證),市級管理部門為發證機關,發證后報省級管理部門備案。

  10.本表中的“許可經營危險化學品范圍”欄目,由發證機關批準本表中的“申請經營危險化學品范圍”欄目的內容填寫。

  11.“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類別”欄目,由發證機關在 □上劃“√”;“發證日期”欄目應填寫蓋公章的日期;“有效期”是自發證之日起至第四年該日的前一日,如:2002年11月20日至2006年11月19日。

  12.登記編號規定如下:

  XX省發證機關發證登記編號:甲證為“浙安經(甲)字[yyyy]qqqqqq號”,其中yyyy—表示發證的年份,qqqqqq—表示批準證書序號。乙證為“浙安經(乙)字[yyyy]qqqqqq號”

  XX市級發證機關發證登記編號:乙證為“a安經(乙)字[yyyy]qqqqqq號”,其中:a—市級發證機關的機關代號。

企業名稱:

 

企業編號:

□□□□□□□□-□-□□□

注:有單位代碼的企業應按照單位代碼填寫前9位,后3位是企業內部編號。

聯系電話:

 

傳真:

 

郵編:

 

電子信箱:

 

企業類型:

 

非法人類別:

分公司□    辦事機構□

特別類型:

個體工商戶□    百貨商店(場)□

經濟性質:

全民所有制□    集體所有制□    私有制□

主管單位:

 

登記機關:

 

法人代表:

 

主要負責人:

 

職工人數:

 

技術管理人數:

 

安全管理人數:

 

注冊資本:

 

固定資產(萬):

 

上年銷售額(萬):

 

經營場所:

地址:

 

產權:

自有□    租賃□    承包□

儲存設施:

地址:

 

儲存能力(噸/立方米):

 

產權:

自有□    租賃□    承包□

主要管理制度名稱:

 

                           

 


主要消防安全設施工、器具配備情況

名稱

型號、規格

數量

狀況

備注

 

 

 

 

 

 

 

 

 

 

 

 

 

 

 

 

 

 

 

 

 

 

 

 

 

申請乙種經營危險化學品范圍

品名

危險化學品編號

規模

品名

危險化學品編號

規模

 

 

 

 

 

 

 

 

 

 

 

 

 

 

 

 

 

 

 

 

 

 

 

 

 

 

 

 

 

 

申請經營方式

批發□    零售□    化工企業外設銷售網點□

經營單位法人或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經營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安全評價機構名稱:

 

機構資質證書編號:

 

安全評價機構負責人:

 

項目負責人:

 

電話: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審查意見

 

 

審核人:    負責人:

年 月 日

 

 

負責人:(公章)

年 月  日

單位名稱

 

企業負責人

 

發證日期

 

證書編號

〔    〕號

證書有效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許可范圍

 

批準經營方式

批發□    零售□    化工企業外設銷售網點□

備 ?注

1、證書不設年審,證書有效期到期前應向原發證機關辦理換證手續;

2、企業變更、證書到期或者不再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等情況,應及時向發證部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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