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5月1日,公安部
第一條 為了方便外國人駕駛機動車輛臨時入境旅游、比賽等活動,保障交通安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臨時(不超過三個月)入境參加有組織的旅游、比賽以及其他交往活動的外國機動車輛和外籍駕駛員。
第三條 臨時入境的機動車輛,必須向入境地或始發地公安機關車輛管理部門申領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臨時專用號牌和機動車臨時行駛證。申領時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車輛技術狀況符合中國機動車檢驗的法定標準。
(二)憑組織或接待單位證明,用中文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臨時專用號牌申領表。
(三)辦理第三者責任保險。
(四)交納檢驗費和牌證費。
符合上述規定的,發給臨時專用號牌和臨時行駛證。臨時專用號牌安裝在車輛規定的部位上;臨時行駛證須隨車攜帶。
第四條 臨時入境的外國人駕駛機動車,必須向入境地或始發地公安機關車輛管理部門申領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臨時駕駛證。申領時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持有國際或我國承認的有效機動車駕駛執照。
(二)憑組織或接待單位證明和駕駛執照影印件,用中文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臨時駕駛證申領表,同時交付本人近期(一年內)的半身免冠二寸正面照片兩張。
(三)參加一至二小時的中國交通法規學習。
(四)交納領證費。
符合上述規定,根據其原駕駛執照準駕記錄,核發給所申請的臨時駕駛證。臨地駕駛證須隨身攜帶。
第五條 持有臨時駕駛證的駕駛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及有關交通法規。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或發生事故,必須接受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第六條 臨時專用號牌、臨時行駛證和臨時駕駛證在規定的日期及行駛路線內有效。
第七條 華僑及香港、澳門、臺灣同胞駕駛機動車輛臨時(不超過三個月)入境旅游、探親或參加比賽等活動,參照本辦法辦理。
第八條 臨時專用號牌、臨時行駛證和臨時駕駛證由公安部統一制作。
第九條 本辦法由公安部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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