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開信用證(Reciprocal Credit)是買賣雙方各自開立的以對方為受益人的信用證。即在對等貿易中,交易雙方互為買賣雙方,雙方各為自己的進口部分互為對方開立信用證,這兩張互開的信用證便是對開信用證。
對開信用證從生效時間看,有兩種做法:一是同時生效的對開信用證,即一方開出的信用證,雖已為對方所接受,但暫不生效,俟另一方開來回頭信用證被該證受益人接受時,通知對方銀行兩證同時生效;二是分別生效的對開信用方正,即一方開出的信用證被受益人接受后隨即生效,無需等待另一方開來回頭信用證。
對開信用證的特點:一是雙方必須承擔購買對方貨物的義務,一方的出口必以另一方的進口為條件,互相聯系,互相制約,而且兩證的金額要相等或大致相等;二是第一張信用證的受益人(出口人)和開證人(進口人)就是第二張信用證的開證人(進口人)和受益人(出口人),兩方地位剛好對調,第一張信用證的通知行常常就是第二張信用證的開證行,反過來也是一樣。 這種信用證在易貨貿易、補償貿易、來料加工、來件裝配業務中的使用居多。還可以看看
其他文章,謝謝您的閱讀。
網站申明:系本文編輯轉載,來源于網絡,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所有權歸屬原作者。如內容、圖片有任何版權問題,請
聯系我們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