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是當今國際貿易中的核心支付工具,也是我國進口業務中最主要的支付方式。在進口業務中, 信用證 申請書是企業自行繕制的一項重要文件。開證申請書(ApplicationForm)是買方作為開證申請人委托開證銀行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 信用證 的法律文件,開證申請人與開證行之間的關系是以開證申請書的形式建立起來的一種合同關系,雙方的權力義務關系是根據該申請書確定的。開證申請書一旦經銀行承諾,即成為開證申請人與開證行的契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信用證開出之后,除非得到受益人(出口商)同意,不能擅自要求開證行修改或撤銷;在開證行履行付款責任后,開證申請人應根據申請書的規定,在接到開證行的贖單通知后,及時將貨款付給開證行,若 單證 不符,開證申請人有權拒絕贖取不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并拒付貨款。
進口企業科學、縝密地設置有關條款,細致地繕制開證申請書,對于降低進口風險,保障全面履行合同,有極大的幫助。
信用證申請書應依據合同制作
(1)開證申請書內容應該以合同為依據,品名、數量、單價、裝運期、單據等應該對照買賣合同填寫。如果信用證規定存在與買賣合同不一致之處,賣方有權要求買方修改信用證。若買方不修改信用證,就意味著買方未遵守合同,構成違約,賣方有權根據買方違約的程度要求索賠,或解除合同。為了避免增加額外的改證費用,耽誤時間,進口企業應在開證申請書環節就把好第一關。
(2)如果買賣合同中對信用證條款規定較簡單,一些信用證條款在合同中并未明確規定,則可以根據產品的貿易慣例,公平、合理進行有關信用證條款的補充,明確合同中未規定的事項。如:銀行費用的劃分、通知行、有效期、第三者單據等條款,常常未必會在買賣合同中明確規定,需要在信用證申請書中明確。同時,這些補充的條款不得與買賣合同中既有的條款有直接的矛盾或不一致。
信用證申請書應該依據我國進口商品的有關政策法規要求制作
我國對于部分進口產品有一定的管理要求,應事先向海關 、檢驗檢疫局等口岸機關充分了解產品進口的有關管理規定,并在信用證申請書中做相應的約定,以免影響到商品的進口驗放、征稅。
例1.對動植物及產品的進口 報檢 時,一般需提供出口國的官方檢疫證書以及原產地證。如,從智利進口的魚粉信用證中,除了一般的商業單據外,信用證中還需要列明以下兩份單據以供 報檢 之用:(1)HealthcertificateforexportinoneoriginalandtwocopiesissuedbySERVICIONACIONALDDEPESCAinChile;(2)CertificateoforiginFormFChina-ChileFTAinoneoriginalandtwocopiesissuedbyDireconChile.
例2.適用優惠貿易協定項下的進口特惠稅率時,必須在報關時提供海關規定的有關文件。如適用《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協議》稅率的進口貨物,必須提供六國政府指定機構簽發的原產地證書(FORME),同時規定貨物不得在東盟國家之外轉運;
例3.廢料的進口報檢時,需要提供中國商檢公司(CCIC)在裝運口岸出具的檢驗證書。
如,在廢紙的進口信用證中的議付單據包含:PreshipmentinspectioncertificateindicatingcontainernumberandsealnumberissuedbyCCIC.
信用證申請書內容應該完整、自足
開證申請書的基本內容包括以下六個方面:
(1)對信用證本身的說明:如信用證的種類、性質、金額、到期地點及其有效期等。
(2)對貨物的要求:貨物的名稱、品種規格、數量、包裝、價格等。
(3)對運輸的要求:裝運期限、裝運港、目的港、運輸方式、可否分批裝運和可否中途轉船等。
(4)對單據的要求:明確單據的種類、名稱、內容和份數等主要單據有貨物單據(以發票為中心,包括裝箱單、重量單、產地證、商檢證書等等),運輸單據及保險單據,另外還有其他單據,如寄樣證明、裝船通知電報副本等。
(5)附加條款:根據每一筆具體業務的需要,可作出不同的規定,包括交單期、銀行費用的說明、對議付行寄單方式、議付背書和索償方法的指示等。
(6)開證行對受益人和匯票持有人保證付款的責任文句。
信用證是以貿易合同為基礎開立的,但是信用證一經開立,就成為獨立于貿易合同之外的另一種契約,是一個自足文件,有其自身的完整性和獨立性,并不受貿易合同的約束。信用證的獨立性原則是信用證交易的最基本的特點之一,也是各國法律、判例以及國際慣例均認可的原則。銀行在“單據嚴格符合信用證規定”的條件下就必須付款,而不必審核貿易合同的實際履行情況。
例1.主要條款不應表述為“參照貿易合同或某一出處”。某公司簽訂3萬噸鐵礦(ironore)進口合同,并規定“Fe60%min;S0.005%max;P0.007%max;Moisture9%max”。若在信用證的貨物描述名簡單地表述為“ironore,DetailsaspercontrctNoXXX”,銀行在審核單據時就無法參照合同中具體規格,只能按信用證中的貨描進行判斷,無法體現合同中對具體規格的要求。
例2.條款應與價格術語吻合。在 CIF 價格條款進口的開證申請書中,議付單據中應該具備保險單(Insurancepolicy),在提單上應注明“運費付訖”(freightprepaid);在 FOB , CFR 價格條款進口的開證申請書中,議付單據中應該有裝船前的裝船通知(shipmentadvice)。
信用證中的指示必須完整和明確
開證申請人應該時刻記住跟單信用證交易是一種單據交易,而不是貨物交易,信用證中的相關銀行并不審核貿易的具體履行情況。同時銀行職員不是商人,申請人也不能希望銀行人員能充分了解每一筆交易,僅能從賣方提交的單據是否符合信用證的規定來判斷賣方是否有權利取得貨款。所以信用證中有所有的指示應該明確、清晰,并且從銀行角度也具有可操作性。
(1)避免出單人的模糊用語。
當信用證中用“第一流的”firstclass,“獨立的”independent,“有資格的”competent、“當地的”local、“官方的”official、“合格的”qualified,及其它類似詞語規定出單人時,只要這些單據的出單人不是受益人,符合信用證的其他條件和條款,銀行將接受,這樣就無法達到設置這類條款的初衷了。所以在制作開證申請書時,應明確出單人的具體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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