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編號:
甲 方: (托運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 郵編:
經 辦 人: 聯系電話: 傳真:
銀行帳戶 :
乙 方: (多式聯運經營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 郵編:
經 辦 人: 聯系電話: 傳真:
銀行帳戶 :
鑒于:
1、乙方在多式聯運領域的豐富經驗;及
2、甲方希望委托乙方為其安排本合同項下貨物運輸及相關服務等事宜;
據此,雙方按照公平互利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就以下條款達成一致:
第一條 服務范圍
1.1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辦理甲方有關貨物的多式聯運事宜
1.2具體貨物品名、數量、裝卸港等以甲方填寫的托運單為準。
第二條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2.1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2.1.1甲方應保證如實提供貨物名稱、種類、包裝、件數、重量、尺碼等貨物狀況,并提供貨物運輸及進出口所需要的全部文件、單證等。由于甲方虛報、錯誤申報或提供文件單證不全導致的任何貨物的損失或者造成乙方和/或第三人的任何損失或者責任,由甲方承擔。
2.1.2甲方托運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應當按照有關危險物品運輸的規定對危險物品妥善包裝,作出危險物標志和標簽,并將有關危險物品的名稱、性質和防范措施的書面材料提交乙方。對具有危險性質的貨物,不管是否在國際危規中列明,對由于危險貨物造成的一切損失、責任、費用,均由甲方承擔,不管甲方是否進行了危險品申報。甲方托運貨物為特種貨時,甲方有義務向乙方詳細說明貨物運輸、儲存要求,未作說明或者說明不清的,由此造成乙方或者第三方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2.1.3甲方負責貨物包裝,甲方的貨物包裝應適合多式聯運運輸或者貨物的特殊屬性,包裝外面應注明搬運、儲存、防護等標識,具體的包裝標準參見 。甲方如果對貨物的儲存、防護或者出口運輸有特殊要求,應在托運單上注明。對于貨物本身以及貨物包裝不當造成的第三方的損失,由甲方承擔相應的責任,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根據法律或者合同而對于第三人承擔的賠償責任以及為此而發生的開支和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和訴訟費等。
2.2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2.2.1乙方的責任期限為自接貨開始至交貨為止,負責全程運輸。為了甲方的利益,乙方有權未經甲方同意,委托他人完成區段運輸任務。
2.2.2乙方應按約定將甲方委托的貨物承運到指定地點。根據甲方要求,乙方可以簽發其為承運人/經營人的多式聯運提單。
2.2.3乙方對下列原因所造成的貨物滅失和損壞不負責任:
(1)貨物由甲方或者其代理人裝箱、計數或者封箱的,目的地交貨鉛封完好且集裝箱表面狀況良好或者裝于甲方的自備箱中;
(2)貨物的自然特性和固有缺陷;
(3)海關、商檢、承運人行使檢查權所引起的貨物損耗;
(4)天災,包括自然災害,例如但不限于雷電、臺風、地震、洪水等,以及意外事故,例如但不限于火災、爆炸、由于偶然因素造成的運輸工具的碰撞等;
(5)戰爭或者武裝沖突;
(6)搶劫、盜竊等人為因素造成的貨物滅失或者損壞,貨物的包裝不良或標志欠缺不清;
(7)甲方的過失造成的貨物滅失或者損壞;
(8)罷工、停工或者乙方雇傭的工人勞動受到限制;
(9)檢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10)非由于乙方或者乙方的受雇人、代理人的過失造成的其他原因導致的貨物滅失或者損壞。
對于第(7)項免除責任以外的原因,乙方不負舉證責任。
第三條 合同價款及支付方式
3.1合同價款為 ,包括:運費及相關服務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合同總價的具體構成及單項費用詳見附件二。
3.2甲方應在交付貨物 天之內將合同價款付至乙方帳戶。甲方若未按約定支付費用,乙方有權滯留提單或者留置貨物,進而依法處理貨物以補償損失。
第四條 保險
4.1根據甲方的委托,乙方代為辦理貨物運輸保險,險種為 。保險費由甲方承擔。
4.2發生保險范圍內的事故后,乙方應當協助甲方向保險公司索賠。
第五條 保密條款
5.1為本合同之目的,秘密信息一詞指的是任何涉及或與本合同各方有關的未公開的秘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中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任何合同一方的業務經營、營銷渠道、程序、標準、價格及其他財務記錄等資料;任何一方為本合同目的而簽署的任何合同、協議、備忘錄、附件、草案或記錄(包括本合同);以及本合同一方為本合同之目的而向對方提供的未公開的信息。
5.2除5.3情形外,本合同一方不得將秘密信息以任何方式泄露給任何第三方,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公眾、媒體宣布本協議的簽訂和履行等情況。
5.3發生以下情況,任何一方均不被視為披露或泄露秘密信息:
5.3.1所泄露的秘密信息在泄露之前已為公眾所知(但以違反本條款方式泄露的除外)。
5.3.2經合同各方事先書面同意。
5.3.3為本次交易之目的將秘密信息披露給各自的專業顧問,并要求其承擔保密責任。
5.3.4應政府部門或法律法令的強制性要求而披露,但政府部門的要求必須是以正式書面文件發出的,否則協議一方應當加以拒絕,并不得披露或泄露任何秘密信息。
5.4本合同各方均應采取必要措施,將其知悉或了解的秘密信息限制在其有關職員、代理人或顧問的范圍內,并要求他們嚴格遵守本條款,不將有關秘密信息泄露予任何第三方。各方均承諾不將從對方取得的秘密信息披露或泄露給其無關的職員。
5.5任何合同一方如果依據第5.3.4款之規定對外披露秘密信息,其應當通知合同對方。
5.6合同一方違反本條款的規定,應當賠償合同對方的損失。
5.7保密條款不因本合同的終止而終止。合同各方對秘密信息承擔的保密義務自獲得秘密信息之日起算,為期 年。
第六條 不可抗力
6.1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可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地震、臺風、水災、火災及其他自然災害,戰爭、暴亂、騷亂、戒嚴,及其他受影響一方不能控制的客觀情況。
6.2一方因不可抗力情況而不能履行本合同義務時,應及時通知另一方不可抗力的情況,并出具不可抗力的有效依據,并應當采取合理措施盡量減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盡可能在最短時間內恢復履行本合同。
6.3若發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無需對另一方因本合同未能履行或延遲履行而遭受的任何損失承擔責任,并且此種未能履行或延遲履行不應視為違反本合同。
6.4在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下,本合同的義務履行期限可隨情況的發展相應推遲。如不能履行義務超過 天,履約雙方中任何一方因利益得不到保證,有權解除本合同。
第七條 違約責任
7.1貨物的滅失或者損壞發生于多式聯運的某一區段,乙方的責任和賠償限額,應該適用該區段的法律規定。如果不能確定損壞發生區段的,應當適用調整海運區段的法律規定,不論是根據國際公約還是根據國內法。
7.2 對于逾期支付的款項,甲方應按每日萬分之五的比例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7.3 由于甲方的原因(如未及時付清運費及其他費用而被乙方留置貨物或滯留單據或提供單據遲延而造成貨物運輸延遲)所產生的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
7.4乙方在運輸甲方貨物的過程中應盡心盡責,對于因乙方的過錯而導致甲方遭受的損失和發生的費用承擔責任,以上損失不包括貨物因延遲等原因造成的經濟損失。在任何情況下,乙方的賠償責任都不應超出每件 元人民幣或每公斤 元人民幣的責任限額,兩者以較低的限額為準。
第八條 一般性條款
8.1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經雙方有授權的代表簽署并互換之日起生效。
8.2法律適用: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修改、終止及爭議的解決,均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8.3本合同未盡事宜,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決。若不能協商解決時,本合同項下發生的任何糾紛或者爭議,應提交 海事法院審理。
或者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任何糾紛或者爭議,應提交 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注:上述兩條款,只能選擇一項,請各單位自行決定。)
8.4 合同的修改:
8.4.1 因市場的變化和合同雙方協作要求,任何一方均可向對方提出修改、變更、補充本合同的請求。
8.4.2 合同的修改、變更、補充應以書面協議方式進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8.5合同完整性:本合同和本合同附件構成本合同各方之間就本協議主要事項達成的完整的合同和諒解,并取代之前一切與此有關的口頭、書面或其它形式的建議、聲明、保證、協議或承諾。
8.6合同分割性:如果任何時候本合同中的任何一個條款或該條款的一部分無效、失效、不合法,或在任何方面不可執行或無法履行,本合同其余部分的有效性、合法性、可執行性或履行在任何情況下不應由此受到影響或損害。
8.7棄權:本合同任何一方未行使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不視為對這些權利的放棄;任何單獨或部分行使前述權利的行為,亦不應妨礙將來對這些權利的行使。
8.8本合同未盡事宜,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決。若不能協商解決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8.9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合同雙方各執 份。
甲方: (簽章) 年 月 日
乙方: (簽章) 年 月 日